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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与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政立法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其制定主体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但因其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法定标准,所以仍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行政规章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享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数量上远远超过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极为广泛,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与优化

依据制定和发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立法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虽然其制定主体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但因其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法定标准,所以仍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行政立法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章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务院所发布的、除了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具备行政法规的法定标准,因此,不属于行政立法。行政规章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享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除了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要低于其本身制定的行政立法的效力,但是要高于其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章的效力。(www.xing528.com)

(二)一般性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在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除了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18个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它们都享有制定规章权)外,其他数量众多的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不特定的人或事,所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数量上远远超过行政法规和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极为广泛,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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