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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对外发布就具有外部法律效果。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广泛性,必然导致其数量众多,在效力上与其制定主体的地位相对应。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无论针对的是主体还是行为、内容还是结果,都是不特定的。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1.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政党都不具备主体资格。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设定,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才能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任何单位、组织都不能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能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2.从目的看,是为了实施法律规范和执行政策而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目的:“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工具。”

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对外发布就具有外部法律效果。但其不属于立法的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行政立法,也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

4.从形式上看,主要包括:命令(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且每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有规范的体式和适用。如“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4](www.xing528.com)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指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

2.效力的多层性。由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广泛性,必然导致其数量众多,在效力上与其制定主体的地位相对应。在我国,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严密的上下级关系,即从中央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存在若干层级,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顶点,形成金字塔形的行政组织系统。这就决定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由此它们的效力从上到下呈现出多层级性的特点。

3.从属性。相对于行政立法,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从属性。首先,在内容上,从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规范对象,尤其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得突破。其次,在效力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是说,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自己制定的行政规章。

4.规范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无论针对的是主体还是行为、内容还是结果,都是不特定的。它以客观行为为标准而存在,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其效力所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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