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和目的。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意义上的作用就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行政行为的内容都与权利、义务有关。概括地讲,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现权利和义务
实现权利义务是指通过行政行为具体落实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各自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需要一定的行为来得以实现,许多行政行为自然以实现权利义务为内容,其中行政主体的各种职权、职责均落实在其行政行为之中。如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就是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来得以实现的,行政主体服务的义务则是通过其行政救助等行为来实现的。同时,在许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法定权利义务也往往需要行政行为才能实现。这是因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有些法定的权利需要一定的程序才能实际享有,有些法定的义务需要一定的行政督促才能实际履行,这就需要行政行为发挥作用,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以实现相对一方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如行政许可行为就以实现申请人法定的应当准予获得的权利为内容;催缴和征税行为可以落实纳税人法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内容。
(二)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剥夺、限制权利是以行政行为取消、制约相对一方已经取得的某种权利。通常是相对一方有违法行为而予以的惩处,或是未及时履行应有的义务而予以的强制,也有的是因相对一方不再具备享有某种权利的前提条件而被取消权利。如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查封、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停发政府救济金的行政决定等都是以此为内容的行政行为。减、免义务是以行政行为减、免相对一方原有的义务。通常是相对一方在承担原有法定义务之后,因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或因自身取得法定应受减免的条件,由行政主体依法予以义务上的减免。以减免义务为内容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决定等。(www.xing528.com)
(三)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是当权利义务出现争议纠纷时,以行政行为认定已被模糊和歪曲了的原有权利义务并使之恢复原状。以此为内容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等。
(四)确认法律事实
确认法律事实是以行政行为认定与某种权利义务有重要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本身并不是权利义务,但它往往是得到某种权利义务的必要条件,通过行政行为确认之后,将必然地导致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主体对一公民作出属于未成年人的确认,就必然会使该公民进而享有未成年人应有的各种特定权利。行政主体以此为内容的行政行为有确认行为、鉴定行为、公证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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