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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的特点:法律性质与行政特权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征,又称特点。我国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法律行为。因而和民事法律行为相比,我国的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与法律的性质,凡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还是享有很多单方性的特权。因此,与民事法律行为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相比,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特点。行政主体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意思表示,不具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配合。

我国行政行为的特点:法律性质与行政特权

特征,又称特点。特点一般都是通过比较的方式得出来的。我国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最相近的概念是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从属性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样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行为作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法律行为,其根本任务和目的是执行法律,因而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必须根据并服从法律,受法律的监督,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因而和民事法律行为相比,我国的行政行为具有从属于与法律的性质,凡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共服务性

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行为在于管理,随着“以人为本”理念在我国的提出与落实,服务行政成为现代行政行为改革的方向。服务行政强调政府及其他公共行政主体必须为人民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例如公共事业社会救济、文教事业、社会保险等,使人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得到国家的“服务”与“照顾”,这种服务由保障公民的基本尊严到给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服务行政无不体现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价值。随着服务行政的出现,复杂的行政实践使得政府的强制作用逐步弱化,以弹性、柔和、便捷的方式,诸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预备性的行为、未完成的行政行为等非强制性、非正式的方式已经成为当代行政方式的新亮点,诸如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协议或对话、承诺或保证、行政调查、公告、提供信息、经济诱因行为、甚至私人行为等。因此行政行为目前并非单纯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而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服务性,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服务性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主要追求自身利益是不同的。

(三)单方性(www.xing528.com)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而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活动,是由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代表公共利益所作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虽然可以参与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但其意志对于行政行为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尽管行政合同的出现显示出行政行为也有双方合意的成分,但和整个行政行为的庞大的体系相比,行政合同的双方合意性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另外,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还是享有很多单方性的特权。因此,与民事法律行为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相比,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特点。

(四)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活动,法律的强制性必然体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主体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意思表示,不具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配合。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服从和配合,就会导致强制执行。尽管现代行政法学不再一味强调行政行为实施的强制性,而强调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但这并不否定行政行为以强制性为后盾。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性是不相同的。

(五)无偿性

行政行为是一种执行法律的公务活动,而执行公务活动的经费是国家无偿地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的,既然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因而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性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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