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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制度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来保护相对人权益,发挥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其法律地位。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不可否认,这两种监督,尤其是行政诉讼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权的监督、对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都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规范这些类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2]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制度优化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来保护相对人权益,发挥其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尽管这些制度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没有使相对人真正达到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

1.行政立法的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仍缺乏民主性。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主要是指行政立法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程度,它是现代法治的民主化原则在行政立法环节的具体体现,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程序的“公开”、“民主”程度远未达到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并非是一个绝对的原则,但是在制定涉及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影响利益分配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时,应切实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2.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这一观念有所改变,但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仍很不完善,相对人的行政程序权利相对来说还是稀缺的,这使得相对人无法充分地表现其独立、积极、主动的一面,所以加强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设对提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3.行政监督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对行政权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完成的。不可否认,这两种监督,尤其是行政诉讼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权的监督、对维护行政法律秩序都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但是这两种监督机制还是存在着不足。在涉及相对人权利保障方面,两种监督方式均存在着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如抽象行政行为只是被有条件的纳入复议范围,而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属于不可诉的范围。

因此,除了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另外两种监督机制: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这两种监督方式将会有效弥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足,使行政权得到更合法合理的行使,同时也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主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目前虽然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但还有一些主要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缺乏必要规范,诸如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具体行政行为都缺乏专门规范其权限、内容、程序、方式的法律。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讲,上述这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完全缺乏依据,但是这些依据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从法律到法规,从规章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依据的机关更是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规范这些类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www.xing528.com)

【注释】

[1]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2]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3]胡锦光:《行政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0页。

[4]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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