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样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的义务。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秩序,如交通秩序、教学秩序等。相对人有义务遵守这些行政法律秩序,否则将受到行政主体的处罚。
2.服从行政命令的义务。行政主体管理意志通过各种行政命令表现出来,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命令。遇行政命令不当或不合法时,在通过法律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相对人不能抗拒执行。
3.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对相对人来说,行政协助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行政主体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事关社会和国家利益,因此,相对人有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即对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加以配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4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4.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在请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时,如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等,或者行政主体要求其作出一定行为时,如纳税、征用财产等,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5.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有关材料以及报表、账册等,有义务接受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检查、审查、检验、鉴定、登记、统计、审计等监督。
6.履行生效行政决定的义务。行政行为的主要效力之一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因此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相对人就应当履行行政行为中为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行政决定拆除违章建筑的自动拆除义务,行政处罚中缴纳罚款的义务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是在行政活动范围内运用或履行的权利义务。当然,行政相对人由于存在的状态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会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就由于其特定的属性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申请结婚登记权等,企业法人享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自主权等,事业法人则享有自主发展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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