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具体化。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我们比较赞同方世荣教授的界定,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方享有、并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应的各种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法所设定或确认的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予以行使的权利,可以由相对人自由行使或放弃,这一点与行政权力不同。相对人的权利是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的,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大致有以下权利:
1.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享有可通过合法途径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参加行政程序的权利。行政参与权有三项内容:(1)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如公民经国家公务员考试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参加国家行政管理;(2)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制度便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一项内容;(3)了解行政信息的权利。相对人有权知道与己有关的行政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协助权。行政相对人有主动协助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三项内容:(1)报告权。发现应该让行政主体知道并由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发生,相对人有权向行政主体报告;(2)制止权。相对人对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3)扭送权。相对人有权把正在发生实施行政违法或实施完毕正想逃跑的行为人依法扭送到有关国家机关。
3.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有获得国家行政的合法、正当、平等保护的权利,所以,当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相对人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中获得某种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例如,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出实施某种社会优待,如申请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等。行政相对人还可以申请发给有关证照或进行登记,如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证件,或申报专利、商标注册、结婚登记、户口登记、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等。(www.xing528.com)
5.隐私保护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6.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根据我国《宪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抵制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8.申请救济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和实施职务行为,认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请求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等途径解决。即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合法,但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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