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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公务员处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中,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是十分必要的。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使得公务员的权利内容更加完整,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同时又避免在《公务员法》里对宪法和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行政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公务员处在特殊的法律关系中,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国家公务员既是普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已规定的公民的各种权利,履行一般公民的各种义务;同时,国家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特殊”公民,他们的权利义务内容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有所不同,公务员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职权还受到国家纪律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

(一)行政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我国行政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职务上的权利,二是关于个人的权利,三是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没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就无法很好地执行公务,完成其工作任务。良好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公务员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首先,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务员如果没有该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其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超出履行职责所需范围的工作条件对于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是无关的,也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最后,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所使用的,不得将其用于私人活动。

2.非经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权利。这项权利又称之为身份保障权。《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触犯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这些个人或集团就可能会对公务员进行报复,其中就有可能利用其职位、凭借其权力对公务员施加不正当影响和压力甚至迫害,造成公务员被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公务员的这一权利表明,只要公务员奉公守法,无过错,能履行其义务,他的职务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以自己的好恶随便对公务员进行处分。即使公务员违法乱纪、渎职失职或有以权谋私及其他有违反公务员义务的行为应给予惩罚的,也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惩处的公正。公务员的身份保障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能保证公务员职业相对稳定,从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保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能使公务员不畏权势,大胆负责,仗义执言,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顺利执行公务,履行职责。

3.获取工资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行政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基于公务员的身份产生国家赋予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基于自然人的身份产生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基于其劳动具有要求国家支付对价的权利。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工资,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获得工资报酬权,首先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其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是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予以补休;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有权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参加培训既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培训权,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5.对国家行政机关和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的,是公务员责任心的表现。建议则是公务员对改进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是公务员主动性的表现。批评建议权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任何机关的领导人都不能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打击报复,否则就是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权利之所以被称为权利,是因为权利被侵犯以后,权利人可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无救济也就无权利。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同样也可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即通过申诉和控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纪律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7.申请辞职的权利。当公务员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愿继续担任行政职务时,可以辞职,这是公务员自主择业权的一个表现,法律应予尊重和保障。但应当注意,公务员的工作性质与一般工作不同,公务员辞职,应依法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离职。如果在审批期间擅离职守,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以上权利之外,公务员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指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使得公务员的权利内容更加完整,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同时又避免在《公务员法》里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进行重复规定。

(二)行政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务员是国家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公务员较之普通公民,身份更为复杂。一方面,公务员本身又是公民,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与国家存在行政职务关系,又具有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作为公务员,他比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利,但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理,公务员也负有更多的义务。因此,公务员更应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公务员没有任何理由成为超越法律的特殊公民。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说到底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体现,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工具,其权力及其权力行使方式只有依法进行才有根据,才能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不脱离正确的航道,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有效地执行公务。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根本要求。因此,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既是对公务员的规范性要求,又是衡量公务员公务执行质量的重要指标,更是公务员执行公务坚持正确方向的重要保证。(https://www.xing528.com)

3.为人民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的义务。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是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务员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维护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根本保障。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忠于职守要求公务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工作,献身本职工作,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坚守岗位,不能擅离职守。勤勉尽责要求在一定职位的公务员必须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本职位的义务,负担起本职位的责任。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关于公务员服从义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代公务员体系的组织方式是科层制,一般公务员应当接受上级的指挥,以保证行政组织系统的权威性、统一性与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和现代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其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不过是执行法律的需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是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6.保守秘密义务。公务员必须保守的秘密是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的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有一定联系的。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例如,《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等。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义务。所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守,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务员的清正廉洁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属于其所在的职位,不是属于个人的。公务员必须建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不能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牟取私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导致《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各项义务;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依法确定国家对公务员的义务要求;依法确定公务员的活动范围和应尽的职责;使得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三)行政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特征

行政公务员与其他非公务人员相比,其权利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具有普通公民不享有的行政职务上的权利,同时决定了他们必须依法履行因该职务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职务确定的,因此不得滥用权利和超越职权范围,也不得拒绝履行职务上的义务。对滥用职务上的权利、超越职权或不履行职务上的义务,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行政公务员的个人权利因为受职务关系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例如执行职务时,公务员的言论自由因职位的高低和公务性质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通常不能在执行职务时发表和政府相反的意见。

3.行政公务员在职务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渗透性和相对性。公务员的职权是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公务员行使职权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公务员行使职权,对他而言,是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阻碍或剥夺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而对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义务,公务员不得无故放弃职守,失职或渎职必定要追究公务员本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公务员的职位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4.行政公务员的义务与其职业道德规范有密切联系,公务员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范畴,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属于伦理范畴,但由于公务员的职业威望,其职业道德往往会形成公务员的职业纪律,必须得到遵守。如公务员在私人生活中不应有引起公众议论、破坏声誉,与其职位尊严不相称的行为,公务员有保持良好品格和从政道德的义务。

5.行政公务员职务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职务相统一。这类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开始于担任行政职务,并只有在担任行政职务时享有这些权利,履行这些义务。随着职务关系的消灭,职务上的权利也自然停止享有,职务上的义务也依法停止履行,但公务员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等在法定期限内仍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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