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要以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根据狭义比例原则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惨案进行检视,我们不难发现某些政府的行政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要以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项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意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目的。必要性原则意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如果迫不得已要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将这种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狭义比例原则意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其所要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不难看出,适当性原则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因此,比例原则只包括两项内容,即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行政主体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加以限制,同时还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其二,行政主体限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设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要使得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内。必要性原则一方面承认了行政主体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情势是运用行政权所必需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宣誓着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可以说,必要性原则是平衡的结果。(www.xing528.com)
(二)狭义比例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一样,同样有两层含义:其一,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以必须不得超过行政主体所追求行政目的价值为限。根据狭义比例原则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惨案进行检视,我们不难发现某些政府的行政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例如,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为了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在拆迁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强行拆迁,导致三人自焚,严重烧伤,其中一个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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