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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创造力的优化原则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或委任不能创造行政法规范。我国《立法法》对法律创造规范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体现在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方面。根据上面分析,不难知道,在我国,行政合法原则包含了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而且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已在我国法律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范创造力的优化原则

伴随着近代以来国家职能的巨变,行政立法制度应运产生并得以发展。自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国家权力不单是行政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认为只有立法机关才有立法(包括行政方面的立法)权力。但随着国家职能多样化,立法机关很难及时制定出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便出现了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力。

在16世纪的英国,行政立法就出现了。153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公告法》,授予国王享有可以通过发行公告的形式来限制议会法律生效的权力,也就是这个时候,国王的公告具有和议会制定的法律同样的法律效力。此外,当时的国王亨利八世还颁布了《官吏法》,国王享有任命政府特派员并授予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条例、法令的权力。然而,从17世纪初至19世纪末,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获胜,剥夺了国王的立法和征税的权力。于是在18世纪以后的相当一个时期,委任立法逐渐减少。然而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行政立法成了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

“传统的观念认为,行政立法是一个不得不予以容忍的祸害,它对于分权是一种不幸而又不可避免的破坏。”[19]为了使行政立法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必须要由法律授权或委任。换言之,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或委任不能创造行政法规范。这就是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www.xing528.com)

我国《立法法》对法律创造规范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体现在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方面。关于授权立法,《立法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第11条分别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关于职权立法,《立法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也就是说,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职权立法,但其享有的立法权限不得转给其他行政机关,反面观之,可以转交则是一种无限制的授权立法,是与法治原则相背离的。

根据上面分析,不难知道,在我国,行政合法原则包含了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而且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已在我国法律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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