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学最主要的原理之一,历来被各国学者所研究。由于各国的行政法制的背景和理念的不同,各国学者提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各不相同。在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有三层意义:第一,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1]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2]在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四项: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日本,公认的行政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3]
在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经过多年的研究,已经得到不断发展和深化。在早期,例如我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提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七项: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行政管理;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精简的原则;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4]显然,其混淆了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的区别。80年代末期,我国出版的第二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5]真正地体现出了行政法的特色。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继续探索,学者们相继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例如,罗豪才教授主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和行政应急原则。[6]姜明安教授主张我国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7]方世荣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效益原则。[8]胡建淼教授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两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9]从目前出版的各类行政法学教科书和专著来看,我国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有达成共识的趋势。
行政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我们认为,首先要明确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关于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学者们有不同的主张。如张焕光教授和胡建淼教授认为是:①应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②应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③应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层次性;④应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⑤应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上的规范性。[10]石佑启教授认为是: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普遍性;④适用性。[11]我们认为,石佑启教授确立的标准比较科学,因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这些特征。(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标准并综合各国的行政法原则以及我国学者们的主张,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两项: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此外,我国学者们还提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还有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但我们认为,这些原则都能被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所涵盖,如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被行政合法原则所涵盖,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被行政合理原则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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