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对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1.对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的功能。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规范必然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2.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的功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www.xing528.com)
3.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疏漏,保证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有效调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行政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可以弥补这种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或遵守,以保证既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的事件,从而实现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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