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但宪法中对行政有直接或者间接意义的规定相当多,宪法中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有关行政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如《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还规定了法制统一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2)有关行政区划和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权的规范。如《宪法》第30条对行政区划的规定,第89条对国务院职权的规定,第107、108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规定等。(3)有关国家管理的行政事务的规范。国家的行政管理涉及国防、外事、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以及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如《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4)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在《宪法》第二章中,如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大多要由行政法加以落实和具体化;另一方面,在行政权的设定和实施中,都不得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5)有关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定。如《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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