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理解和把握行政法的内涵,首先要对行政的概念有个清晰地了解和较为精准地把握。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说:“行政法的学科旨趣,在于检讨行政应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1]因此,行政这一概念是研究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这一术语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本义是“治理、管理或执行”。在中国古代的文献典籍中,“行政”大多是指执掌国家的政务,如《史记·周公》中有“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行政”一词的解释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的内部的管理工作。[2]
因此,“行政”一般解释为“管理、执行”之意。任何组织都有行政,“没有执行和管理,就没有组织的生存和发展”,[3]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行政法上的行政:
(一)行政法上行政的特点
1.属于公行政。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私行政是指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的活动。“公行政”具有公共性,涉及公共利益的追求。公共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国家行政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组织履行其管理、执行职能的活动。这里的国家行政组织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组织,如履行部分卫生行政管理职能但仍属于事业性单位的各级卫生防疫站等。社会行政是指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管理等。传统的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但现代行政法已经将国家行政以外的公行政也纳入了研究的范围。
2.属于形式行政。行政法上行政属于“形式行政”。“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无论它们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属于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执行与管理活动,不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内部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执行、管理活动。
3.行政的其他特点。①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一种国家活动,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②行政具有执行性。从本质上说,行政是一种执行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意志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抗衡的权力。③行政具有法律性。要求一切行政都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等,违反法律属于行政违法,违法的行政显然就没有法律效力。④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接受和协助,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www.xing528.com)
(二)行政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行政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目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分为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依其方式不同,可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依其内容不同,还可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1.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所谓积极行政,是指积极主动地实施管理活动,例如环境保护一类的行政就属于积极行政。所谓消极行政是指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尽量控制自己的积极判断,尽可能少地实施具体行政。
2.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根据行政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行政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所谓规制行政是指以限制规范公民、法人等的权利、自由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例如经济规制、食品药品规制、交通规制、建筑业规制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所谓给付行政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等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例如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设置道路、桥梁、建造公园、住房等活动。
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根据行政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行政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所谓权力行政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属于权力行政。所谓非权力行政是指通过非权力方式,诸如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
4.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根据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行政划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所谓负担行政是指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如税收、处罚、强制、收费等行政均属负担行政,它给相对人设定了义务和负担,从而影响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所谓授益行政是指给予公民、法人等某种权益的行政,例如,提供社会补助金、实施许可、减免税金、建设道路等均属于授益行政。由于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对公民、法人等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不同,所以对之应采取不同的权力设定、程序运行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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