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向法律提出的、最人所共知的挑战之一发生在知识产权领域。版权,这个知识产权法中最为人所熟悉的领域,出现在宪法中。其宗旨是“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Article 1,Section 8)。因而,版权法的主要目的不是提供奖励,而是促进进步和有益社会。创造者受到奖励,被给予某些权利和激励,是实现某些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
1995年,威廉·米歇尔[1]写道:“代码就是法律。”这句话的意思是,软件的代码可以赋予我们力量,这种力量对我们行为的影响,与法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版权领域,版权人发现法律给他们的保护减少了。这是因为,复制数字文件比复制其他媒介中的文件,更加容易,也更加便宜。
甚至早在Napster出现以前,拥有版权的文件已经有可能在网上散发。然而,Napster使几百万人有可能参与这样的行为,并且在没有太多科技知识的情况下做这样的事情。法院裁定Napster违反版权法,但是,程序员们是有创造力的,尽管遭到美国录音工业联合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的起诉,大规模的歌曲交换,最近还有电影,仍在继续。(www.xing528.com)
下面的案件[2]是“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工作室案”,最高法院于1984年以5比4的多数裁定认为,磁带录像机的制造者没有违反版权法,即使使用者可能用它们来侵犯版权。该案依据这样的事实:磁带录像机的许多潜在运用并不违反版权法。尽管有4/9之多的少数认为违反了版权法,但“索尼案”仍被视为目前文件共享案中最重要的案例。
第二个案件是“米高梅诉格罗克斯特(Grokster)案”。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文件共享系统,Grokster的运行与Napster是不同的。Napster有一个歌曲和其他文件的总目录,而Grokster不是这样。上诉法院的意见认为,这一区别非常重要,因而没有认定Grokster违反版权法。该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因而本书中的案件可能被维持,也可能被推翻。[3]更重要的也许是像大法官菲利克斯·弗兰克福德(Felix Frankfurter)曾经说的:“没有哪个法院能够使时间停滞。”我们无从知道哪个文件交换系统会存活下去,我们也无法确切知道它如何运行或者它会有什么样的代价。我们能够肯定的只有一点:文件共享的机会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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