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卡特什珍妮特·莉芙金
1998年晚些时候,我们收到洛杉矶一位律师的来信,威胁要起诉我们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我们最近注册了“cyberjustice.org”这个域名,但却没有事先查对“cyberjustice”一词是否已经被注册为商标。这位律师说,他已经对这个词做了商标注册,依照商标法,应归他所有。他说,如果我们使用这个域名,将侵犯他的商标权。他要求我们将这个域名转让给他,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并且快点儿这样做,他将起诉。
虽然我们陷入过纠纷,但还是头一次受到诉讼的威胁。让我们颇感惊奇的是,在我们可能面临的多种诉讼中,偏偏涉及了商标纠纷。商标是“可口可乐”或者“IBM”这样的公司的事情,如果不是域名,即使我们真想侵犯一个商标,也要绞尽脑汁地想出一种侵犯的方法。
这封信让我们想到了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所有新生事物,它们在以前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可以与远方的人形成关系,可以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交易。在互联网以前的世界,我们不会有机会违反商标法,但是,互联网让我们有能力做所有新奇的事情。以一种新的方式陷入纠纷,就是这种新奇的事情之一。
我们注册“cyberjustice”这个域名,是想用它来从事ODR活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词在帮助我们解决纠纷之前,竟然先把我们带入了纠纷。然而,我们认为应当向这位律师说明,我们使用ODR来解决难题,至少,我们可以获得某些ODR的经验。很不幸,这位律师对于获得全面胜利以外的任何事情都不感兴趣。事到如今,我们也认识到,我们是否侵犯了他的商标权,并不像他声称的那样板上钉钉。比如,他没有理由认为,我们的行为会与他的行为发生混淆,而这正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后,非常幸运,我们再没听到他的声音……
对ODR的需求
克利福德·斯托尔(Clifford Stoll)在其1989年的《杜鹃鸟的蛋》(The Cuckoo’s Egg)一书中,描写了在“劳伦斯利沃莫实验室”(Lawrence Livermore Laboratory)进行的侦探工作,目的是追踪电脑账户上75美分的会计差错。斯托尔很快发现,有个黑客进入了系统,用去了一些时间,没办法算到现有用户账上。斯托尔随后来到当地联邦调查局,要求他们找到这个黑客。
联邦调查局不仅拒绝了斯托尔的要求,还真觉得这请求有点儿可笑,因为他们看到的只是一种可能的涉及75美分的犯罪。他们告诉斯托尔,如果他碰上涉及百万美元的犯罪,他们会感兴趣的。
打那儿以后,联邦政府建立了一个有意义的基础设施,以对付网络犯罪。它认识到,要取得成功,需要网络工具和资源以及与其他国家的伙伴关系。现在人们已经明白,擅入计算机系统与擅入有形结构相比,可能是同样严重的,并且经常是更加严重的。这篇文章虽然不是讨论网络犯罪的,但是,我们可以从过去10多年网络犯罪的情况得到某些清晰的教训。比如,我们知道,远程交易的范围和种类,可能已经大大超过了我们的设想;我们也知道,它们的价值也已经超乎我们的想象;我们还知道,如果网络服务陷入瘫痪,损失将是非常巨大的。我们许多人比自己预想的还要依赖网上互联。虽说在网上还不能对人进行身体攻击……但制造并涉入各种网上冲突的机会却正在增加。
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我们设计了一些创造价值的新方法,同时也设计了一些制造麻烦的新方法。斯托尔的黑客被证明是在德国。斯托尔逐渐明白,在这个国家,他的难题不仅在于让联邦调查局关注此事,而且,即使他解决了这一难题,“法律之手”在伸向国界之外时,也会失去绝大部分力量。法律用一整套规则来解决管辖问题,但这些规则并不能覆盖产生于跨界交易过程中的所有问题。ODR基本可以不考虑管辖问题,而是依赖当事人庭外解决问题的愿望。结果是,每当管辖问题出现的时候,对于ODR的需求就会增加。
斯托尔的书中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技术事实:这个黑客是以每秒1200字节的速度联网的。今天,我们联网的速度已经比那时快百倍了。这位黑客在德国看到的屏幕黑色背景上,可能是绿色或白色的字母,没有字体大小的变化,也没有我们今天看到的图像。这位黑客没有点击连接,也不可能网上冲浪,理由很简单,1986年还没有万维网。
电脑上发生的这些方面的变化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通讯速度的快慢影响到我们交易数量的多少,影响到特定时间里能够发生多少循环互动。当我们运用图像并交流图表时,我们的表达能力就进一步扩展。我们在时间和表达范围上能做更多的事情,也能更快地从他人那里得到反馈。以1986年的装备,我们不足以有效提供ODR的过程,但是,我们当时也不可能指望有很多纠纷,除了偶然的一两个黑客而外。
人们1986年已经理解的一件事,至今仍然至关重要:文本、图像、照片和声音可以用一连串的0和1储存并交流。以前用有形格式传输的信息,现在可以用电子形式储存、组织和交流。对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主任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的简要诠释是:我们在不得不运输原子之前,现在已经能够传输比特了。
ODR提供什么
马歇尔·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曾经精明地写道:当“一种新技术进入社会环境里,在它浸透每个机构之前,不可能停止渗透”。麦克卢汉同样精明地没有去预测这种情况发生的到底有多快。变化的速率受到科技和文化两方面的影响。有了快速的网络和连接这一网络的强大的机器,就有许多机会以新的方式做新的事情。我想出卖的任何东西的可能市场,包括网络上的任何人。一旦我的产品由比特组成——它可以是与信息有关的任何东西,我就能够更快地制造它,更快地散布它……
ADR与ODR
……我对ODR的兴趣来自于一种观察的努力:我想知道,科技与ADR是否有交叉地带,如果有,它们碰在一起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我们理解,技术通常是用来制造新工具的,我们也理解,技术是用来制造使用该工具的新环境的。当我们观察ADR的时候,我们想知道,新工具在ADR中是否有价值,而ADR在被制造出来的新环境中是否有价值。我们知道,ADR最初是作为诉讼的替代手段的,但现在却成了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新的信息技术是制造了一种替代的替代,还是仅仅改变了这种替代?如果是改变了替代,那么这种改变又是什么呢?
ADR近来的流行并没有什么秘密,与诉讼相比,ADR有如下优势:
●更低的成本
●更快的速度
●结果更灵活
●更少对抗性
●更加非正式
●注重解决而不是谴责
●不公开进行
●较少管辖问题
当目标是保护人的权利、澄清法律要点或者设定公共行为标准时,我们依然要运用庭审,甚至要鼓励庭审。有时,原告们走入法庭,就是要寻求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结果认定。此外,如果报复或摧毁对方是一种目标,那么法庭和审判将继续具有吸引力。
ADR已经发展壮大,原因就在于,权利和复仇并不是多数纠纷所关注的焦点。许多纠纷涉及误解、事故,类似这样的情况,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比谴责更重要。涉及双方可能看到了未来共同工作的可能性,消除敌意可能比取得赔偿更有价值。通常情况是,迅速解决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耗费太多的时间,损失的将不只是纠纷本身涉及的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中,在信息产业中,对这些因素的考虑更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减少,诉讼因而变成了不太诱人的选择。下文将要讨论的“维兰诉加斯洛案”(Whelan v.Jaslow),其中描述的纠纷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限制诉讼局限性的极好例证。
ADR使纠纷解决“走出”了法院,ODR使它走得离法院更远。纠纷解决传统上的典型是在法院进行的,这一过程只发生在法庭这个有形场所。ADR的部分魅力在于,它使纠纷解决得以在法庭和法院之外进行,从一个可确认的地方带到任何地方。今天的法院巴不得将案件送去调解和仲裁,但在25年前,将纠纷解决带出法院的想法所遭遇的忧虑,与今天将纠纷解决带入网络空间所遭遇的忧虑是相同的。
在非法律的体系内解决纠纷的趋势看来要继续下去。将调解和仲裁更明确地推向前台,将诉讼进一步推向幕后。用不同的方式看,ADR的成长代表了一种动向,离开固定的场所,离开固定而正式的过程。随着这一切的发生,我们越来越心安理得于纠纷可以在任何场所得到解决——学校、工厂、商店或办公室。ODR将网络空间作为纠纷解决的场所,这在我们看来只是推进了这一趋势,将这一过程不仅带离了共同认可的有形场所,而且带入了一个虚拟空间。随着下文对“虚拟场所”性质的讨论,我们会看到这一切是切实可行的。
ODR的面世与强大的网络能力的出现息息相关,但是,广泛地接受诉讼以外的替代方式以及正义可以在任何场所实现的思想,可以被认为是走向ODR之路的起点。在上世纪的最后25年里,ADR已经证明,将司法带出法院,通常是各方希望的,而纠纷解决曾经被认为是法律和法院的排他领域,现在的看法与几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了。调解、仲裁、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现在已经是处置冲突的最常见的方式。曾经有段时间,想到起诉和“走进法院”,可能首先想到某个人有问题,而今天,“走出法院”是一条非常可能带来满意结果的路线。想知道雇用律师在法庭上进行战斗是多么具有毁灭性,可以看一下前些时候发生的下面的纠纷,它就是那种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并非最佳结局的纠纷。
信息时代诉讼的局限性
最有里程碑意义的与软件有关的版权法案件是“维兰诉加斯洛案”。原告人维兰是一位电脑程序设计者,他制造了一个软件,使被告的牙科实验室办公自动化。这个软件在一个小的电脑上运行后,被告感到满意,于是双方开始了共同的事业:用维兰的电脑编程技术和加斯洛在牙科服务业中的关系,向其他牙科实验室销售一个叫“Dentalab”的程序。维兰和加斯洛的关系并不融洽,但生意还说得过去,一直持续到电脑史上出现了那个历史性事件:IBM个人电脑于1981年的到来。
归维兰所有的“Dentalab”程序,不能在IBM的PC机上运行。加斯洛认为自己已经有了足够的知识,即使没有维兰,他也能征服PC机市场。在制造一种可以在PC机上运行的新程序的过程中,加斯洛不仅看了“Dentalab”的源代码,而且模拟了“Dentalab”上的许多信息图像和程序过程。两个程序的相似点非常明显,法官于是裁定认为,维兰的权利被侵犯了。法官判定加斯洛的赔偿包括:律师费和101000美元,以及从PC程序销售中获得的收益。
当我们回顾多年前这个纠纷时,我们一直认为,失去了机会是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尽管法院明确裁定屏幕显示的内容是受保护的,但同样清楚的是,商业伙伴关系破坏了,经济机会失去了。当然,调解或者其他任何纠纷解决过程都不能确保成功地修复或重建维兰与加斯洛的伙伴关系,或者确保这种伙伴关系能够征服20世纪80年代风云变幻的软件环境。不过,没有人承认或者准备面对这样的事实:处于纠纷核心位置的信息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迅速贬值了。
也许,律师和当事双方在诉讼开始时已经看到维兰与加斯洛的关系已经完了,并且没有挽救的可能。也许是这样,不过,调解人和其他纠纷解决专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诉讼和调解的一个区别在于,调解人能够认识到,维持交流渠道,对出现的问题不加限制或者加以很少的限制,将解决的责任赋予当事双方,通过这一系列手段,非常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表面上不可解决的问题也经常能够解决。很难想象,竟然很少有人关心这样的想法:这一关系原本也有可能被修复。在调解开始前想象一个合理的结局,这种想象通常是没有结果的。调解人假定的是,调解过程能够启发当事各方的创造力,导出被隐藏的或者看似不重要的想法。结果则是,损坏的关系经常可以重新建立,而这一切在调解伊始看来却是不可能的。
诉讼可以对当事双方造成损害,因为它转移了双方原本应当投入到市场上的注意力。调解则可以努力减少双方的敌意,形成一个关于双方愿意承担的任务的协议,并且达成一个确保该任务得以完成的有关方法的协议。在“维兰诉加斯洛案”中,如果运用调解,有一件事就会十分明朗:他们所创造的一切,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丧失了价值。他们可以透过一个小的时间窗口,利用原本可以通过生成合作而具备的任何优势。每一方都可能以为,自己可以通过法庭的决定来获得很高的市场份额和很大的竞争优势。然而,当科技迅猛发展变化时,几乎任何事物的价值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法官的决定所宣布的标准,在缓慢变化的环境中会更有意义。
ODR成长的背后
ADR成长的背后有两种催化剂。对某些人来说,ADR被视为比法庭更好或者更适宜的解决机会。正如“维兰案”所显示的,诉讼以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告终。而ADR的理想则是一种双赢解决,一种当事双方满意的结果,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合作。
ADR成长背后的第二种推动力是官僚主义。人们把庭外纠纷解决视为节省金钱、减少讼累的手段。调解的最大案源仍然是法院系统。司法系统对ADR 的热心,主要不在于获得更好或更公正的解决,而在于克服官僚痼疾,能够比庭审更快、更廉价地处理案件。
ODR的成长,据我们观察,也有一系列的理由。政府当局支持ODR,因为相距很远的当事各方挑起讼事的成本是很高的,而且还有管辖的难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在跨境交易的时候。ODR当然被认为是可以减少成本的,因为它避免了面议的开支。另一些人认为,ODR可以满足这样一些个人或团体的需要:他们或者没有其他的纠纷解决的选择,或者即使他们有所选择,也不愿意走入法庭。还有一些通常涉及网络以外纠纷的人,对他们来说,ODR不是为了替代ADR,而是为了加强ADR。
毫无疑问,我们也看到法院正在尝试运用互联网来便利诉讼,加强接近诉讼的手段。然而,法律体系受制于被律师协会和其他人执行的规则和标准,律师和法律体系正在对科技力量做出回应,但过去20年纠纷解决的发展昭示出,创新和实验更多地发生在法律体系之外。
有趣的是,一些互联网之所以启动,就是希望提供网上法律服务。最具推动作用的想法是,如果律师是有专业技术的,而这种专业技术本质上又是信息性的,那么,它就可以用电子形式传播出去。这些事业最终会成功的,但它前进的每一步都被50个州的律师协会监督、评判着,看是否有人无证从业,看法律伦理规则是否被违反。ODR是在“法庭之外”,并且是在州和专业人士的目光之外,它可以自由地设计和运用下面描述的科技手段。
虚拟场所和虚拟过程
互联网的一个基本魅力在于它的远程工作能力,而这在以前必须是本人在场的。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人都意识到,信息的交换和互动比以前更快地发生了。然而,“网络空间”一词让我们想到,随着这些交换的加速和多样化,所发生的一切已经不只是大量数据的积累或者快速传输了。除此之外,我们正在接近新的空间——“网络空间”,它让用户在任何场所都可以完成以前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完成的任务。
当然,我们一直都有远程通讯的某种能力。我们说的话,可以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几千年前发展起来的文字,让我们的文件既能跨越旅途,又能跨越时间。晚近以来,电话、电视、传真机使我们能够加快远程通讯,以早前不可能的方式交换各种文件。互联网所允许的是许多不同形式的交流和互动,它们在网“址”上的建构和组织方式,给了我们一种崭新的东西:虚拟场所和虚拟过程。这一能力的结果是建立起复杂的网上空间和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虚拟纠纷解决可能是什么样子,以及我们所期望看到的纠纷解决空间的多样性。
什么是虚拟空间
互联网通常被说成是减少了空间和距离的重要性。这种说法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交流可以轻易地在不同地方的人之间进行;信息可以从任何地方迅速接近。信息处理比以往更少受到空间距离的干扰。如果信息在网上,我们可以迅速、方便地获得它;如果人们在网上,我们就更接近他们。
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互联网使空间更重要,使空间的使用更复杂。互联网允许我们创造新的空间,这些空间本质上不是有形的,而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于网上。互联网可以被视为具有无限数目的建筑工地,有能力随着工具和材料的改进,建造更加新颖的建筑。在这些空间里,我们可以构造以前不可想象的互动,因为时间和距离因素曾经让我们相信它们是不可能的。这样一些网上空间已经是许多大型活动的焦点,但是,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如何最好地建立、设计、使用它们,现在还不是十分清楚。
任何空间,无论有形或虚拟,都是一种环境,许多不同的相互作用——通常都有一个或者一些目标——发生在该环境中。比如,法院就是一个围绕法律的空间,商店则专心于经营,健康俱乐部是关于运动的,等等。如上所述,ADR是一种将纠纷解决带出法院的运动。离开法院,就是离开一种对非律师而言是有威胁性的空间。在ADR的许多目标中,有一个目标是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司法,方法之一是将当事双方带到合适而方便的任何场所。ADR不像法律那样关心某个场所的象征意义。的确,一旦当事双方和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在办公室、工厂、校园、办公楼等任何场所会面,则ADR的灵活性就得到充分体现。(www.xing528.com)
随着ODR和有效的网上空间的形成,就更接近了与司法有关的过程。参与人可以在任何地方,进入任何虚拟的纠纷解决空间,就像点击一下鼠标那样轻而易举。然而,ODR与ADR的不同之处在于,尽管对ADR来说空间的特征并不那样重要,而ODR所发生的虚拟空间的性质和设计却极为重要,甚至非常关键。我们在后文还会描述,我们认为科技可以是“第四方”,它的影响部分来自ODR所发生的网上“空间”。网上空间的性质会塑造专业技术的传播方式以及当事各方的接触方式。对ODR而言,处所是一个过程,其功能就在网址上。一个网址的外观和安排将决定什么是可能构建的,什么是不可能构建的。如果重新设计网址甚至改变一两个细节,成功率可以大大改变。一个没什么花样儿的ODR网站也可以非常充分地解决一些比较简单的纠纷,就像只有e-mail也可以充分解决一些纠纷一样。不过,一个有着广泛信息处理能力的空间能够加强第三方的技巧,这种技巧在网络之外是不可能的。随着ODR的成长,我们可以期待广泛的空间发展,可以在高端推进更丰富或许也是更复杂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在这个空间里,不仅允许调解人运用广泛的技巧,也可以加强调解人的专业技术。
描述和理解虚拟空间
玛格丽特·沃特海姆(Margaret Wertheim)曾经写道:“每一种不同的空间都需要一种不同的语言。”我们关于空间的语言,大部分与有形背景有关,这也不足为奇。那些用以描述虚拟空间的标签,也曾经用于与有形空间的联系,因此,我们有网上商店、网上商场、网上赌场、网上会场和网上拍卖场,等等,使用这些标签,可以有效地让它们看来更熟悉,使我们觉得这些网站更舒服。我们之所以使用这些标签,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词汇描述这些虚拟空间崭新的品质。不过,这些网上场所与其有形对应物并不同一。因此,在许多场合,这种熟悉的标签掩盖了实质的不同,让我们错误以为虚拟的和有形的实体是同一的,或者以为虚拟是有形的拷贝,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接近。
描述和解释网络与其有形对应物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从网站出现时起就一直是我们要做的努力。早期的网站是这样一些人建立的:他们发现,有色彩的、信息性的“主页”,相对缺乏技术的人也能涉足。这些主页一般是由单屏信息组成,通常是关于建立这个网站的人的信息,还有一些超级链接,用户点击它们,就可以被带到其他的网站。一个人有一个网站会很有好处,这不是因为上面一开始就有内容,而是因为它能与有着丰富内容的另一些网站进行链接。当初的诱人与新颖之处在于,一个人可以在低价位、低技术含量的情况下接近所有在网上的关于某一话题的信息。据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一个出版者,而“网页”就是他的出版物。有趣的是,随着网址成为更有活力的环境,屏幕看上去用起来都不再像是一个打印的固定网页,“主页”的使用也就渐渐减少了。
那时,一些人将网络描述为一个巨大的图书馆或者一个没有围墙的图书馆。当然,网络是一个信息性的空间,正如图书馆是一个信息性的空间一样。图书馆这个标签可能有助于新用户理解网络上有很多信息性的内容。今天,我们很少看到网络被贴上图书馆的标签了。图书馆的比喻已经褪去,部分原因是网络现在还包含商店、会议室和其他非图书馆类空间,还有部分原因是这个标签并不真的适当。有形图书馆可以过滤和组织信息,也可以雇用图书管理员增加信息的价值;而网络则没有空间限制,可以在任何地方接近信息。但是,没有空间限制还意味着许多决定没有做出,因为没有必要做出。网络有一个图书馆最重要的成分——信息,但却基本没有图书馆的其他成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看到来来往往的各种有关网络空间的比喻。比如,网络空间已经很少再被称为“信息高速路”了。这个比喻主要注重以电子速度交流信息的能力,但却忽视了网上环境的其他所有特征。我们似乎到了任何单一比喻都不胜任的阶段。互联网是一个多功能的空间,就像大部分物理空间一样,所进行的不过是基于数不胜数的目的而建立网上空间而已,而其中一个目的就是纠纷解决。不能用一个单词来描述网络,这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好迹象,一个成长和发展的迹象。它还显示出,网上可以建立的新空间的种类是少有限制的。
网上工具和网上空间
随着越来越多的专业ODR空间的出现,很容易让人混淆虚拟空间与虚拟工具。在你想清楚如何利用ODR之前,对你来说,重要的一点是将两者区别开来。工具就是提供一种完成某一特定信息任务或者一小部分信息任务的手段。每一网上空间都有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工具,也许有一大堆的工具。然而,使这些空间拥有个性并且将它们彼此区分的,是一种工具组合,是它们的提供和协调方式,以及其他可以得到的资源。
专业工具与专业空间的关系在有形办公环境中是平行的。一旦一间空的办公室安置、摆放了办公家具,它就有了一套工具,它被组织的方式,据信可以推进企业的使命。正如机场、竞技场、商场和其他有形场所都有不同设计一样,我们可以期待许多版本的网上纠纷解决空间。一些虚拟空间可以主要解决复杂的纠纷,另外一些解决网络以外的纠纷,还有一些解决消费者纠纷,等等。随着电子工具的改进,这些空间比有形空间变得更加有力,也许还更加多样,因为这里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
最为人所熟知的网上工具可能是e-mail,多数人进入互联网的第一经验是e-mail,它是一种以电子速度将信息从一地发往另一地的工具,一种容易使用的工具,其价值也显而易见。E-mail的优点在于简单,可以在人们之间快速交流,是高效而适宜的工具。我们的挑战在于,不能指望有什么工具可以处理所有的信息和通讯,并且都处理得非常好。对ODR而言,我们需要网上空间,而不只是一两种网上工具。我们需要一整套通讯和信息管理工具,既易于使用,又强大灵活。E-mail肯定是这种工具之一,它适度而灵活,其灵活和强度都足以用来解决当事人少,信息交换少,问题要点也少的纠纷。然而,我们越是有志于网上纠纷解决,就越是能够从网络工具中获益,这些工具的设计就是为了组织信息,允许合作拟定协议,评价信息,推动集体讨论,监控履行情况,阐明各方的利益和优先权,等等。
现有的网络空间类型
我们所处的阶段已经有了一些工具,但仍然有机会制造更先进的工具,制造多面的、灵活的虚拟空间,在那里,这些工具可以促进ODR。E-mail如此熟悉,以至于想象一个网上交流的其他形式可能非常困难。如果是这样,那么这里有一些网上空间的例子,它们被广泛利用,也易于利用,可以非常有效地操作和关注信息和数据的流动。
网上拍卖 网上拍卖就是让卖家确定谁是众多投标者中愿出最高价的人。网上拍卖是一个高效的、多对多的交流模式,依照网上规定的规则,让人知道哪个情愿出最高价。因为任何网上空间都在发生某些事情,网上空间的过程也不只是接近信息,所以,控制信息流量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多数网上拍卖中,投标者之间的交流仅限于价格,而任一投标者与卖家之间的交流却可以涉及任何事情。
网上拍卖并不是极为复杂的空间,但它们也不是非常简单的。除了告知投标者有关拍卖品的情况、最高出价、剩余时间等信息以外,一定还有鼓励有兴趣的买家实际投标的信息。卖家通常没有可识别的品牌名称,参与拍卖者之间的信任度也不会很高,因而每一个卖家都必须想出建立信任的办法。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某个人的物理位置并不清楚。建立一个软件,让它宣布拍卖品,管理出价,因而并非使用拍卖网站之前必须做的事情。需要附加的是一个系统,它允许投标者核查卖家的声誉。这在虚拟空间中是有必要的,而在网络之外的拍卖地点就不是必须提供的……
拍卖网站吸引了一大批追随者,部分原因在于,同一规模的这种形式的互动,不可能在网络以外进行。此外,拍卖网站还提供了一种建立信任、提供信息和交流选择的机制,以便当事各方能够顺利得知他们的竞标情况,做出自己的价值评估,自信如果出了最高价就能得到拍卖品。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要约不得不通过e-mail提出,由某人审度,随后通过e-mail告知当事各方,那么,网上拍卖的过程就不会这般红火。
拍卖网站对于ODR来说是重要的,不仅因为它们的设计使之具备了互联网应有的信息处理能力,也不仅因为它们是网络之外的拍卖业中人们无法想象的一种互联空间,而且因为它们被视为一种可以解决分歧的专业的ODR网站。拍卖所做的就是鼓励一人胜出的多人竞争。最佳的拍卖,不仅有许多拍卖品,而且有一系列的工具,用以定位、评价信息,让用户参与,建立信任,减少风险感。在一次拍卖中,虽说最终的要点是价格,但如果缺乏信任,就无人参与了。网上拍卖,尽管有种内在的不信任的气氛,但它们的成功取决于这样一种软件:它使拍卖成为一个便利的、多方参与谈判的空间,它整合了建立信任的各种设置。
网上银行 虚拟银行空间是可能的,这是因为,虽然对多数人来说银行似乎是金融和货币机构,但它们实际上是信息机构。银行需要维持记录和账户,转移账户数据(称为支付、取款或存款),说服用户相信它们能够无差错地履行这些职能。我们许多人都在银行有工资支票,无需我们的老板抱着一叠纸支票到银行去,只需将电子信息(钱)从老板的账户转往雇员的账户即可。
网上银行空间努力使用户舒适地完成他们传统上要在有形银行完成的事情,还增加了处置账户的能力。一旦金钱可以用比特来代表,它就可以进行收支,甚至在网上同步发往经纪行。
我们将在后文讨论ODR如何成为一个方便的、可信的空间,如何交付价值。对那些使用网上银行空间的人来说,这些条件都具备了。他们付款时肯定是很方便的,他们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看到自己的账户,他们的可信程度取决于,如果需要,可以与银行中的真人以多种方式取得联系。
网上银行提供的价值在于我们付款和查账的速度,并且有能力做有形银行里做不到的事情。任何网上信息空间对它所占有的信息都能做随心所欲的处理。银行中的信息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信息,而是金钱。随着网上银行空间中工具的增加和增强,只要信任得以维持,它们所能提供的价值在有形银行中是没有的。
建立纠纷解决空间
我们感兴趣的是纠纷解决空间应当是什么样子,而不是拍卖、银行或市场空间如何设立。思考下列问题对你是有意义的:这样的网站应该有什么外观、功能和方法,它们如何揭示了建立一个网站所需要的思想和想象,这一网站中的挑战是管理网站信息与互动,因而提供便利和信任。正是这些网站的成功与失败,引导我们思考ODR空间会是什么样子,这样一个空间应当包含的最根本特征是什么,以及我们希望看到在一段时间后增加了什么。
纠纷解决空间应当在哪里
你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奇怪的问题,因为网络空间一个令人称道的特征就是,无论你的物理位置在哪里,都可以进入这个网站。不过,当我们考虑纠纷解决空间应当独立还是应当以某种方式与另一网站链接时,“在哪里”的问题还真的出现了。
许多网站只是分支机构或者具有其他共同属性的人才能使用的。比如,进入“美国在线”的人都必须先登录“美国在线”。如果它希望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可以有几种选择。它可以为用户提供特别口令,以确认他们是“美国在线”的成员,进而允许他们在任何时间进入一些外部网址。或者,纠纷解决服务只是一个软件产品,一旦这一产品存在,它就可以被复制,或者被修改为不同的用途,以及可以被授权使用。这里可以是贴了“私人标签”的ODR空间,如果网站拥有者希望这样的话。
网络一直是一个相对自由和开放的场所。有一种说法,在网络的早期,“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希望免费的”。许多信息和许多网站都是免费的,并且还在允许免费进入,但也不必如此。从技术上说,许可级别可被设计为只受限于程序员的创造力。有许多网上空间已经被制造出来,无论这些空间是免费的还是付费的,开放的还是受限的,方便的、可信的还是不便的、高风险的,一切全赖软件代码是如何写的。
网上纠纷解决手段配置的灵活性,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机遇在于,任何企业都可以迅速拥有自己的“法庭”,或者,如果它愿意,可以提供各种可接近的外部“法庭”。挑战在于,对进入网站难易程度的选择,以及对ODR空间与其赞助者亲密程度的选择,会影响到第三方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任何损害第三方独立性和中立性的行为,都会减少它们的权威和效力。换言之,既提高可接近性,又努力保持距离,这才是有价值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向用户提供详细的有关网址拥有者和纠纷解决服务者之间关系的详情。有没有金钱关系?纠纷解决是否网址拥有者赞助?服务收费和其他资金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开销?
在解释第三方与赞助网站者的关系时,不同的市场会面对不同的挑战。以“eBay”为例,“SquareTrade.com”承认,纠纷解决是由“eBay”赞助的,不过,当事人是使用“eBay”的买卖双方,而不是“eBay”自己。这种市场中的赞助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它没有影响中立性。如果一个“ISP”想要一个纠纷解决网站,并且赞助了这种服务,那么,不当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在这些情况下,清楚知道赞助商是谁,了解为什么ODR服务相信自己的中立性不会受到损害,这些都应当得到解释。
基本的设立选择
什么样的手段可以提供最流畅的互动和交流过程?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媒介?在科技和人之间,如何保持适当的依赖平衡?这些问题在以后各章中都会再次浮出水面,但必须首先面对一些问题要点。
同步交流和异步交流。同步交流的例子是聊天室或其他需要所有人同时“在场”进行交流的“场所”;异步交流的例子是e-mail等,这种情况下,一个时间交流一次是最为方便的。
图像、文本、数字与录像。媒介可能不是信息,但媒介肯定影响信息。电视电话会议让许多人能面对面地进行实时交流。文本还有另外的优点,复杂的思想可以解释,协议的细节可以保存。图像,尤其是动画和彩色图表,可以显示样式及其演化。
自动的与人工的交流。对于与机器的交流,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加以信赖?又应当以什么方式加以依赖?什么时候可以聘请训练有素的第三方?什么时候可以用机器来加强第三方的技巧,与第三方合作,而不是替代第三方?
加强ODR空间
在试图构建的纠纷解决空间里,上面所归纳的三类选择都将存在。选择不同的交流方式,将导致ODR手段的差异。进而,非常有意义的是,网站上的差异是信息处理和交流程度上的不同所导致的结果。
直到一两年前,多数网站都只是将收集来的文件储存在服务器上。点击链接意味着其中一个文件会出现在你的屏幕上。任何人点击同一链接,将会看到同样的信息出现在他的屏幕上。这样的网站很容易建立,并且,如果你不想拥有自己的服务器,那么维持它们的费用也相对较低。
近来,点击某一链接会带给你某些不同于他人点击同一链接所收到的东西。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或者因为服务器知道你的一些事情,或者你提供了某些你想要的信息的特殊标准。网络服务器越来越多地加工的,不仅是整体发送给用户的储存文件,而且包含了一些搜集、评价信息的申请,并且回复对离散数据的要求。
当一个人填好一份网上表格并点击“提交”时,这种最简单的信息处理过程就发生了。如果我希望买一台新电脑,我可以到一个生产商的网站上去找一份表格。我可以在表格上选择处理器的速度、硬盘的大小、录像管理器、声卡以及其他各种选项。点击“提交”后几秒钟,我会在屏幕上看到这种配置的电脑要花多少钱。
当信息以更复杂的方式获得时,更复杂的信息处理过程也随之发生。联网的电脑可以是沉默的观察者,它们可以追踪一个人的网上行为,并看到其长期行为模式。如果我做了几次到旧金山的机票预订,下次我再到旅游网站上时,它就会提醒我有去旧金山的打折机票。这对我可能是很方便的,但这也让我为自己的个人隐私担忧,因为我不希望在没有我事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旅行规律提供给他人。
动态的网站可以收集、处理并贮存信息,它们有静态的网站所没有的与客户交流的灵活性。它们可以将某些信息只交给某些用户,而不交给另一些用户。它们可以提供关于交易的“反馈”,让用户确信该交易已经实际发生。最通常的情况下,通过预测用户的要求,信息处理可以增加新的方便;而通过监控处理过程,加强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有助于建立信任。
增加方便与信任是任何网上过程最重要的目标,但是,信息处理也挑战技术和决定的做出。有一个相对简单的例子,信息处理让我们有更多的、将信息提供给纠纷当事人的方式选择。如果某种东西是以表格或图表的形式存在的,或者是以彩色而不是黑白形式存在的,那么它是否会更加清晰?一旦数据是电子形式的,它们的提交方式就会很快改变。对许多第三方而言,可能需要一些新的技术。这些第三方希望运用网上技术,他们遇到的挑战是如何以不同的方式扩展其技术范围,但是,这些新技术在传统的、面对面的背景下,可能也越来越有用处。
提示与问题
1、提供网上纠纷解决的主要网站是http://www.odr.info。
2、对ODR进行实验的有趣环境是网上游戏和虚拟世界。一个法庭或者一个ODR提供者对下述事件将如何反应:
一个12岁的城堡拥有者声称,他的巨大天神有一只虚拟鹅,它下的金蛋每天值100美元,但这只鹅被一个虚拟少年(真实世界的成年人)给偷了。这少年是爬到巨大的豆茎上去偷的。原告主张,被告犯有侵入罪、侵犯隐私罪和转移财产罪。被告的抗辩是,虚拟世界的怪才们制造的鹅是不可能被偷的,他还对涉及一只虚拟母牛的第三方提出了诈骗的指控。[2]
3、ODR中令人印象最深的实验涉及“eBay”这个网上拍卖场。一个公司,Squaretrade.com,从2000年起已经移交了涉及“eBay”买卖双方的150万次纠纷。
4、小一些的仲裁试验涉及域名纠纷。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and Numbers)设计了一个过程,允许商标所有者取得域名,如果他们认为这些域名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的话。从2000年开始,已经解决了8万个案件。关于ICANN的“统一纠纷解决政策”(Uniform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的信息,参见:http://www.icann.org/udrp.
[1] From Ethan Katsh and Janet Rifkin,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Resolving Conflicts in Cyberspace(San Francisco:Jossey-Bass,2001),pp.17-44.本章只有一节。——译注
[2] F.Gregory Lastowka and Dan Hunter,The Laws of Virtual Worlds, 92 Calif.L.Rev.1,71 [2004];http://www.nyls.edu/stateof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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