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daca et al.v.Oregon
92 S.Ct.1628(1972)[在“阿珀达卡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俄勒冈州的制定法,允许陪审团在10比2的情况下对一项重罪做有罪裁决。最高法院拒绝这样的主张:如果不要求一致裁决,少数族群将被排除,无法影响这些裁决。]
我们也不能接受请求人的第二种假定——少数族群,即使在陪审团中有其代表人,也不能充分代表这些族群的观点,因为他们可能在最终表决时被投票胜出。少数族群将在所有评议中在场,他们的意见将被听到。我们不能假定,陪审团中的多数会拒绝依据证据的证明力而理性地做出决定,正如为了获得一致裁决而必须做的那样。我们也不能假定,多数会在少数合理主张某人无罪时,基于偏见而剥夺被告人的自由。我们根本无法证明这样的观念:多数会不顾法官指导,基于偏见而不是基于证据,投票决定有罪或无罪。
因而,我们维持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判决。
此令。(www.xing528.com)
[大法官道格拉斯在其反对意见中发现,陪审团评议可以采纳多数意见的论点,有诸多的错误。]
裁决的可靠性的减小缘于这样一个事实:不一致的陪审团不必像一致的陪审团那样充分地讨论和评议。一旦达到必要的多数,就不再要求进一步的考量,无论是在俄勒冈州,还是在路易斯安那州,情况都是如此。即使持少数意见的陪审员,如果有机会,将有可能说服多数派。这种劝服的确不时发生在要求陪审团一致裁决的那些州里:“在大约1/10的情况下,少数最终成功说服转变了最初的多数,而这些案件可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15]
据说,没有证据显示多数陪审员会拒绝倾听其投票不再必要的那些持不同意见者的声音。然而,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礼貌和学术交谈不能取代真诚而激烈的、为达成一致所必须的争论。如前所述,在“阿珀达卡案”中,无论其对话如何礼貌,总共也没有超过41分钟。我不能理解,最高法院为什么取消各州的证明责任,不让它们证明如此激进地背离被接受和赞同的传统是合理的,反而要求这些被告人证明一向被认为是再明显不过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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