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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式微:民主处于危急中吗?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利坚合众国,陪审团审判是一个受到威胁并且正在淡出的机构。不仅如此,有不断增加的证据显示,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中正在受到高举侵权法改革大旗的人的攻击。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民事陪审团也许是民主自治政府最重要的方面。因此,陪审团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过程的参与,其影响之一就是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界线,化解疏离,并且教导人们尊重在公共事务中的共同工作。

陪审团的式微:民主处于危急中吗?

美利坚合众国陪审团审判是一个受到威胁并且正在淡出的机构。被高度宣扬的陪审团审判,像那些涉及烟草和制药工业,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斯科特·彼得森(Scott Peterson)、肯尼思·莱(Kenneth Lay)以及与种族、憎恶同性恋或者恐怖主义暴力有关的各种案件的被告人,仅属于证明了规则的一些例外。陪审团审判代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很小的并且正在减少的百分比。不仅如此,有不断增加的证据显示,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件中正在受到高举侵权法改革大旗的人的攻击。本章中的资料为陪审团审判的式微提供了一些理由,并且追问:从削弱陪审团的权力和重要性中,社会获得了怎样的利益?本章的主旨在于探究,将陪审团作为公众参与民主自治政府的工具而加以保存和复兴,这样做是否至关重要?

对于历史文化语境中的陪审团的讨论认为,这一机构深深植根于那个支撑着民主本身的启蒙价值观中:信任普通人并尊重对理性的运用,将个人作为政治统治和社会决策单位的核心,将对政府权力的实质限制作为维持个人自由和隐私的手段,通过由普通公民直接负责的诉讼实现对公共生活基本条件的民主控制。如果陪审团审判被削弱了,民主自治政府的基础也会随之松动。

托马斯·杰斐逊清晰阐明了他本人对于公众通过履行陪审职责参与政府管理的真诚笃信。他写道:

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

如今,投票参与和公众策论的质量依然低下,立法机关似乎是在没有受到太多普通公民的影响下运作的,特殊利益群体支配着许多由法律创造的管理机构,而媒体——互联网算是例外——所有权的空前集中,也限制了公众接触新闻和意见的范围。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说,陪审团审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不过,斯蒂芬·贝茨(Stephen Bates)在“复兴公民权”(Reinvigorating Citizenship)一文中告诉我们:全国有60%的人在被召集参加陪审时不愿费神出面。洛杉矶县199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41%的人认为陪审义务是一项公民责任。不仅如此,就像马克·加兰特尔教授在“失去的审判”一文中所说,各种类型的审判以及它们在司法处置中所占的比例,在过去30年里一直在下降。[1]在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发表的一篇采访中,马克·加兰特尔认为,总体上,“对判决和宣告的信任正在走下坡路”,这一点非常明显,“这些法人欢迎这样的观点:美国已经陷入了‘诉讼爆炸’,拆解了社会纤维,损害了经济。在这种观点看来,审判不仅昂贵,而且有风险,因为陪审员都是贪婪的、反商业的、‘失控的’。尽管有大量证据压倒性地反驳了这些主张,但这种信念受到传言的支持,得到媒体的强化,已经成了‘占支配地位的常识’”。[2]

历史地看,陪审团一直被视为对民主有重大意义的政治机构。托克维尔的观点是:

陪审团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它应被视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这一机构。

这些观点产生于1835年,接近莫顿·霍维茨教授所称“美国法的转型”末期。下文节选了以此为题的著作的一部分,其中,霍维茨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自己充分研究的结论:那个寻求增加自己权力的利益集团,要为19世纪初陪审团权力的实质衰微负责。

法官怀特在“邓肯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对陪审团审判进行了历史回顾,他认为陪审团是服务于反“政府压迫”的,这一结论更加明确地显示出陪审团是一个政治机构。近期的一个判例“布莱克利诉华盛顿州案”(第十五章第二节)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观点。陪审团的存在本身就是政治性的,还有它的运作方式,它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中所做的决定,也都是政治性的。陪审团运用社会共同体正义感(它的良心)时具有否决的权力,这一事实使每个陪审员的决定都成为定义社会共同体文化边界的过程的一部分。正如卡尔·卢埃林在“夏安人的方式”一文中所说:“法律工作,或者以这个‘群体’之所以为‘群体’的方式完成,或者这个群体解体、衰落或死亡。”这是最广泛、最基本意义上的民主政治——不断定义和重新定义社会的道德边界。

陪审团审判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刑事审判的被告人都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性在一个多元社会要求用同阶者的判断来保障最有效、最合法的个案判断。然而,除了案件的当事人,陪审团审判还服务于基本的民主授权功能——“我们,人民”,它也提供了一个相对不可腐蚀的手段,借助这种手段,社会共同体的日常价值和信仰,以及个人的良知,都可以在一个通常是形式主义的、不可接近的法律制度中反映出来,而在这个制度中的立法和管理决定,通常似乎更多地是出于内心的特殊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的考虑。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民事陪审团也许是民主自治政府最重要的方面。以这些观点看,陪审团审判不仅保护了个人,也使社会共同体成为定义自己价值观和行为标准的核心力量。

在描述美国陪审团审判的过程中,托克维尔指出,通过陪审员的工作,“每个人都学会在审判邻人的时候,要像他自己有朝一日受邻人审判一样”,并且,发生在陪审团任职期间的相互影响,使他们“觉得对社会负有义务,并感到自己在政府中的角色”。因此,陪审团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过程的参与,其影响之一就是打破人与人之间的界线,化解疏离,并且教导人们尊重在公共事务中的共同工作。

托克维尔不遗余力地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描述,如果美国人不运用陪审团这一自由的政治机构,则人与人之间的疏离与隔绝,最终会为专制打开大门。这一警告在今天看来似乎特别重要,因为现在乐于为陪审团效力的人实在太少了。托克维尔在“美国人怎样以自由制度对抗个人主义”一章中写道:

专制在本质上是多疑的,它将人与人之间的隔绝视为其延续的最可靠的保障,并且总是竭尽全力使人与人隔绝开来。人心中所有的恶,专制最欢迎利己主义:只要被统治者不互相爱护,专制者也容易原谅他们不爱他。专制者不会让被统治者来帮助他治理国家,只要被统治者不想自治,他就心满意足了。他颠倒黑白,把齐心协力创造社会共同体繁荣的人污蔑为乱臣贼子,把自私自利从不同情别人的人颂扬为善良公民。(www.xing528.com)

因此,美国陪审团权力之争,不仅对于民主的健康至关重要,而且对于保持自由和不断重新定义社会共同体也是不可或缺的。关于陪审团在美国的生命力问题,触及到文化的核心。

关于当前陪审团审判活力的衰竭的证据,让我们看到能够威胁和已经威胁陪审团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法律问题。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只占起诉案件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显然都是在庭外解决的。1988年,由“罗斯柯·庞德基金会”赞助的一项名为“陪审团在美国”的调查发现,1980年,仅有8%的民事案件起诉后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审判。在这8%的案件中,只有不足1/3(30%)是经陪审团审判的。2003年,在一篇题为“实证研究与民事陪审团改革”的文章(本章第四节)中,瓦莱瑞·汉斯教授(Valerie Hans)和斯蒂芬尼·艾伯特森(Stephanie Albertson)报告说,在联邦一级,“尽管过去30年民事起诉增加了,民事陪审团审判的比率却一直在下降。”这样说来,只有不足1/25的民事案件是由同阶陪审团审结的。

像本书第十三章中米尔斯的文章显示的那样,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也极为相似。一般估计,85%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罗斯柯·庞德基金会”的研究显示,1980年,有16%的刑事案件是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审判的,其中一半左右(52%)是由陪审团审判的,即,只有1/12的刑事案件是由同阶陪审团审结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变得糟糕起来。2001年,《耶鲁法律杂志》发表了斯蒂芬诺斯·比巴斯(Stephanos Bibas)教授的一篇题为“认罪世界里司法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增加”(Judicial Fact-Finding and Sentence Enhancements in a World of Guilty Pleas)的文章,上面介绍说,2000年的联邦司法统计显示,联邦93.8%的被告人认了罪或者做了非争议性答辩(no contest pleas),只有4.4%的被告人经陪审团审判后定罪或者无罪开释。比巴斯的结论是:“有不到4%的重罪被告人经由陪审团审判,另有5%的被告人由法官审判。91%的被告人认罪。我们已经不再是一个审判的世界,而是一个认罪的世界。”(110 Yale L.J.1097,at 1150.)

一些地方的情况比别处更加糟糕。1991年6月,《纽约时报》报道说,1990年的数字显示,纽约市5个区的重罪指控,经法官或者陪审团审判的只有3%~6.5%。(“The Rare Verdict by Trial”; New York State Office of Court Administration.)陪审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似乎是废而不用了。

在注意到陪审团的运用处于低水平的同时,仍有许多进一步减少陪审团审判的企图,途径是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见本书第五篇)——通过制造不适宜陪审团审判的新的诉讼理由,以及通过声称使民事诉讼更公正、更有效的侵权法的立法改革,来束缚陪审团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那些看到“诉讼爆炸”的人,或者那些寻求控制因伪劣产品或治疗失当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或者那些极力保护法人不受表达于民事陪审团的社会共同体良心规制的人,已经寻求对陪审团审判或者允许它们处置的问题做进一步限制。

当陪审团审判真的开始时,仍然有其他的坎坷。本章所提供的案例与文章,探讨了陪审团规模缩小的问题,以及美国宪法是否要求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必须对有罪做一致裁决的问题。已表明的缩小陪审团规模和废除一致裁决要求的理由,通常是希望缩短陪审团审判的长度,从而节省时间和纳税人的金钱。在这两个领域里,这些改变对于陪审团评议质量和陪审团的代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在立法机构的争论中经常被忽视,不过,我们将在本章第五节和第六节之后加以探讨。

在评价陪审团审判数量减少和效果减小的所谓意义时,必须记住,陪审团遴选以及陪审员听取证词的复杂性和技巧性都在发生着变化。富有的人或集团能够支付昂贵的代价,让社会科学帮助预见什么样的陪审员将会最同情本方当事人。这些社会科学的技巧同样可以用来选择所谓模拟陪审团,它与真正的陪审团有相同的特征,能够预演律师的举证和辩论效果,从而帮助律师了解在真正的陪审团面前如何最有效地驾御案件。

一旦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员们可能不得不面对相互对立的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医学、法医学科技或者其他复杂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可能把陪审员们搞得晕头转向,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审判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行刺里根总统案的陪审员在国会的作证也说明了这一点。一些陪审员说,他们被辛克利行刺时在法律上是否精神异常的心理学证据弄得稀里糊涂,以至于他们在裁决时实际上没有理睬这一证据。DNA证据的使用是否同样令陪审员们困惑,进而阻碍了他们发挥民主的作用,对这个问题仍然是众说不一的。近来,侵权法改革的推动者和陪审团能力的批评家已经提出建议,在决定复杂的民事案件时,让法官充当陪审团的角色(见本章第四节)。

也许所有这些陪审团在运用和性质上的变化都意味着一个结论:陪审团审判在美利坚合众国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这是一个公正的结论,那么,使陪审团审判合法化的民主价值观以及支撑这些价值观的制度就可能处于危急之中。也许“未来的审判”以及这样一种制度所倚赖的信仰已经被引入了。或者,也许民主自治政府本身已经被没收,让位于强大的利益集团和机构的寡头政治。当你评价下文有关陪审团的规模、评议质量以及侵权法改革的现实时,不要忘记一个核心问题:陪审团审判仍然是美国法律的重要部分吗?如果不是,那么在托克维尔所说的“削弱”陪审团的过程中,谁获得了利益?获得了什么利益?

下文节选自《美国法的转型》一书,[3]勾勒出职业律师、法官和某些商业利益群体是如何在19世纪早期纠结起来共同销蚀陪审团权力的。他们似乎有各自独立的理由与其他各方结盟,没有人将自己的动机描述为腐蚀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写入《权利法案》是为了在宪法基础上限制政府权力。这些变化的真正影响和思想基础,现在仍然躲避着公众的眼界,这提醒公众,应当更严格地审视在法律结构和陪审团作用方面孕育的其他变化,以确定这种改革到底服务于谁的利益。

选自莫顿·霍维茨书中的这段文字虽然简洁,但却揭示了那些寻求巩固自己权力的人对法律机构和规则的操纵。不仅如此,霍维茨指出:那被想象和描述为反抗压迫的堡垒的法律机构,可能在未经它本拟保护的人同意,甚至在他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被销蚀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1780-1860年导致陪审团权力减少的同一种经济力量,在21世纪初是否还在进一步削弱陪审团审判?关于侵权法改革的文章会帮你逐渐了解这个问题。在本章最后一节,阿伯拉姆森教授分析了刑事审判中一致裁决的要求,从根本上揭示出什么是陪审团审判的民主职能,什么是支配着美国立法、管理和行政行为的特殊利益权力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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