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劳伦斯
序言
那是1948年。我坐在代顿中学(Dalton School)幼儿班的课堂里,那是纽约市一座时尚而进步的私立学校。我的父母都是密西西比州种族隔离教育制度的产物,他们来纽约上大学,让我和妹妹们在代顿中学读书,就是因为不想送我们去附近的公立学校,那里的绝大多数学生是黑人和穷人。父母希望我们逃离纽约风格的种族隔离的蹂躏。
这是5岁组的孩子们围坐在一起听老师读书的时间。她读上一段后,就把书挨个儿传给我们,让我们看书上的插图。书名是《小黑孩儿萨宝》(Little Black Sambo)。回想起来,我只记得故事的一部分和一个插图,小黑孩儿萨宝围着一叠薄煎饼猛跑,后边一只老虎在追赶他。他很黑,却有化装黑人滑稽乐手白色的嘴。他的头发编成许多小辫,每个小辫又系着不同颜色发带。在老师把书传到我这儿之前,我曾看过这插图,也听过老师读过萨宝的倒霉故事,也听过班级同学的笑声。我心里堵得慌,感觉惊恐而耻辱,无法明确说出自己的感觉。“成见”和“烙印”这样的词,可能有助于宣泄这种耻辱,让我卸下负担。但我慢慢意识到,作为这里唯一的黑孩子,我与这个故事中悲惨而丑陋的主角有着某种血族关系。我的同学笑他,也就是在笑我。我真希望能随同学们一起笑,我真希望有个地缝儿钻进去。
我和邻居们的黑孩子在我家旁边的一块空地上玩儿,边玩儿边听着收音机里播放的《艾莫斯和安迪》(Amos’n’ Andy),还一起拼命大笑。父亲出来关掉了收音机,提醒我说,他不喜欢这个取笑黑人的节目。我感觉很不好,与其说由于父亲的责备,不如说感觉背叛了他和我自己,因为我参与了同学们对我们的嘲笑。
我敢肯定,幼儿园老师选择《小黑孩儿萨宝》,并不说明她是有意图的种族主义者。即使是当时,在孩子的直觉里,我也知道她是一个善良的、好心的人。一伙不那么仁慈又有种族嘲笑和盈利动机的白人制作了广播节目,扮演了艾莫斯和安迪的角色。但是,我们这些通过笑声参与了他们的共谋的人,其实也不是在有意贬低我们自己的种族。
十几年后,我在哈沃福特学院(Haverford College)上学。又一次,我成了白人世界里存在黑人的象征。一个我记不清面貌和姓名的同伴试图恭维我,他说:“我不认为你是黑人。”我明白他的善良意图,也接受了他的恭维。但我心里依然堵得慌。又一次,我背叛了自己。
这种事不止一次发生在我身上。每一次,对话者都是善良而开明的白人,他们试图表达一种共有的人道感觉。我还不理解种族主义的含义,以及在这种含义中概念化了的感觉。我能够肯定的是,我的白人朋友也不理解这一切。我们还没有捕捉到这个恭维的大前提:被认为是一个黑人,就被认为是一个次等人。我们都是文化种族主义的受害者,我们都是看着《小黑孩儿萨宝》,听着《艾莫斯和安迪》长大的。
又有10年过去了,我33岁,女儿玛娅3岁。我在她幼儿园门口碰到一个粉红脸蛋儿的4岁男孩,他很骄傲地给我看一本书,是他带来让老师读给全班同学听的。他说:“我可喜欢它了。”这本书是新版的《小黑孩儿萨宝》。
引言
本文重新思考了1976年“华盛顿诉戴维斯案”确立的歧视目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原告在质疑一个表面中性的法律的合宪性时,必须证明负责立法和执法的人存在种族歧视的目的。
“戴维斯案”催生了数量可观的或褒或贬的文章。少数群体和民权提倡者在谴责“戴维斯案”及其后果方面实质上是一致的,为数不少的宪法学者也加盟进来,这些学者在估价其对平等机会的损害方面,如果更克制地说,同样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些批评者提出了两个主要论点。第一,以动机为中心的种族歧视原理,将经常是无法尽到的说服责任的重担加到不该承担这种责任的纠纷一方的身上。不当的动机很容易隐藏,因为行为是多种动机相互作用的结果。政府官员也总能争辩说,种族中立的考虑促成了他们的行动。不仅如此,同时涉及几个决定者的时候,要证明种族歧视的动机,就变得更加困难。
对“戴维斯案”原理的第二种反对意见更具有基础性,它主张,种族不平等所造成的伤害,与决定者的动机无关。难道说,种族隔离学校的董事会不是有意识地伤害某个黑人孩子,他在这个学校所体验的耻辱和羞辱就会少一点儿吗?难道说,不让黑人进入白人居住区的决定,如果是基于财产价值的考虑而不是存心搞种族歧视,黑人就不感觉自己是贫民窟的囚犯了吗?提出第二种反对理由的人推理说:“种族不平等的事实,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它们极力主张,种族失衡的损害应当触发高级的司法审查,而无须考虑动机因素。
意图要件的支持者同样坚定地主张这一原理是适当的……
我是同情那些歧视目的原理的批评者的……但我不想简单地再增加另外一章“意图与影响”的争论,而是希望给出另一种思考方式,用来考虑种族歧视问题,这种方式能够更准确地描述种族歧视的起源和它所施加的伤害的性质。
……
美国人共同继承了一份历史和文化遗产,其中,种族主义已经扮演并且仍在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因为有这些共同的经验,我们无可避免地分享了许多思想、态度和信条,它们为一个人所属的种族赋予了意义,并且引发了对于非白人的负面感觉和意见。就这种文化信仰体系对我们所有人的影响而言,我们都是种族主义者。与此同时,我们的大多数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族主义。我们没有认识到文化体验以何种方式影响了我们关于种族的信条,也没有认识到在何种时候这些信条影响了我们的行动。换言之,产生种族歧视的大部分的行为都受到了无意识的种族动机的影响。
关于我们种族歧视信条和思想的无意识性,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人的内心通过否认或拒绝承认一些思想、愿望和信条——它们与个人学到的所谓“好的”或者“正确的”相冲突——来对抗负疚造成的不快之感。虽然我们的历史经验使种族主义成为我们文化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们的社会近来却接受了一种将种族主义作为不道德的东西而加以拒斥的理想。当一个人体验到种族主义思想和谴责这种思想的社会伦理之间的冲突时,人的内心就将种族主义从意识中驱赶出去。
第二,根据认知心理学理论,文化——比如包括媒体和一个人的父母、同阶者和权威人物——传播着某些信条和倾向。因为这些信条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的一部分,所以它们不是作为直接学习的体验,而是个人用来感知世界的理性秩序的一部分。比如,个人没有意识到普遍存在的文化成见影响着他对黑人的感知:他们是懒散的或者低能的。因为种族主义如此之深地植根于我们的文化之中,所以就很容易通过默许的理解加以传播;又因为这些默许从来没有被明示过,所以就不容易在意识层面上被体验到。
一句话,要求先证明存在有意识或者有意图的动机,以此作为前提,再从宪法上认可某一决定是以种族为基础的。这样做,不仅忽视了我们所理解的大部分的内心活动方式,而且没有考究种族主义的非理性,以及美国种族关系史在个人和集体无意识中产生的深刻影响。(www.xing528.com)
通常情况下,法律制度不考虑无意识对个人或集体行为的影响也没什么不妥。但是,当我们的目标是消除可恶的种族歧视的时候,法律就必须认识到种族主义的主要渊源。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消除那些考虑了种族因素而又没有好的和重要的理由的政府决定,因而,平等保护原理就必然要考虑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了。
以我们学到的20世纪心理学来分析歧视性意图要件,这种努力至少有三方面重要的理由。第一,现在这个原理要求证明被告人意识到他的反黑人意图,从而严重限制了法院可以承认并纠正种族歧视的个案数量。
第二,之所以存在种族歧视,是多种个人错误和集体责任造成的,但现存意图要件在归咎这些错误、分配这些责任时,扭曲了我们对歧视原因的感知,进而导致我们思考种族主义的方式,不仅不能战胜疾患,反而加剧了病情。在承认种族歧视的存在之前要求找到罪魁祸首,最高法院借机制造了一个想象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不存在歧视,除非它是有意识的意图。并且,还要假装这个想象的世界是真实的,坚决要求我们参与这个虚幻构想,最高法院和它所宣示的法律藉此巧妙塑造了我们的社会感知。最高法院拒绝纠正歧视的决定,不仅在政治权力和经济自利中找到了根据,而且在道义上找到了基础。如果没有歧视,就没有纠正的必要;如果黑人被公平对待了,可还是处在社会经济的底层,那只能用他们自己的低能来解释其从属地位了。
最后,这个意图原理的焦点集中在最狭窄和最不现实的对个人错误的理解上,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和憎恶扶持行动和其他种族意识作用下的、对于过去和现在的歧视的补救。如果没有可识别的罪犯就没有歧视,那么“无辜的”个人会厌恶因补救伤害而增加的负担,因为法律说他们没有责任。理解我们种族主义的文化渊源,可以避免传统上孕育的不必要的错误,而又不否认消除种族主义的集体责任。某些态度在渗透着种族主义的文化中是无可避免的,我们无意识地窝藏了这些态度,这种情况不能归咎于个人。如果没有归咎个人的必要,就会减少补救的阻力,让人们更容易接受补救的需要和责任。
一、“你说的话让你露了馅”:关于无意识和种族的初级读本
我们发现,也是我们被迫假定,确实存在一些非常强的心理过程或思想,它们能够在精神生活中产生通常思想所能产生的所有影响(包括那些反过来作为思想而变成意识的影响),尽管它们本身并没有变成意识。
无论我们所青睐的理论分析是什么,这里都有可观的来自每日经验的常识证据令我们相信:我们每个人都在意识之外窝藏了偏见态度。
比如,一位著名体育解说员因黑人球员的精彩表现而忘乎所以,竟在全国电视实况转播时称这位球员为“小猿猴”。我们见证了一次典型的心理学上的动作倒错,或者通俗说来是无意间的走嘴。这位体育解说员认为自己在种族问题上是进步的,他的许多最重要的职业伙伴都是黑人,他也无疑会承认他们中的不少人是他的亲密朋友。出了这个意外之后,他最初声称不记得了,而当他面对录像带的时候,道歉说自己并非存心搞种族污蔑。没有理由怀疑他的真诚道歉。他何必有意冒险得罪观众,毁了自己的声誉和职业前途呢?但是,他无意间的走嘴也并不是空穴来风。这是一个证据,证明他意识中一直压抑着的种族成见,这会儿不小心逃过了自我审查。同样,南茜·里根曾在一次支持里根总统竞选的公众集会上说,她真希望里根也能在这儿“看到所有这些漂亮的白人”,人们很难想象这是她在自我意识支配下有意公开声明她喜欢这些白人的现场支持。
这一类的意外并不是罕见的,虽说只有权贵名流的心失口误才会引起媒体的关注。但是,因为无意识也影响着知觉的选择,所以,白人不大能够听到他们周围许多无意中表露的种族轻侮。
无意识种族主义的另一种彰显是类似口误的所谓心误:当一个人说想说的话时,未能抓住善意动机支配下的用词和举止的种族含义。比如,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有意识地反对种族主义理念的人中,融合与吸纳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理想。但即使是在这个时代,白人中的自由开明人士仍然经常这样表达对黑人的接纳和友好:“我不把他们看成黑人。”这些白人在意识中是想恭维黑人,他们实际上是在说:“我把你看成一个正常人,就像我。”但他没有意识到话中的重要涵义。这意味着多数的黑人是什么呢?他们不是正常的人吗?如果有人问白人中的某位开明人士,他是这个意思吗?他毫无疑问会声言:他的话被误解了,他只是想说自己不把任何人看成是种族的。不过,说自己不把黑人看成黑人,就是在说把他看成别的什么人。这种表述是在真实世界的语境下做的,其中蕴含的是一次与某种规范的比较,这种规范就是白人属性(whiteness)。开明白人的无意识思想和内心表白是:“我把你看成是与其他黑人不同的人,更像白人。”
当一个白人用“我不把你看成黑人”作为一种恭维时,这种表述并不是中性的,因为它与“我不把你看成白人”的应答并不和谐。来自黑人的这一应答也可能是恭维,它传达了这样一个事实:她没有使用通常是负面意义的白人属性来看待自己的朋友。但是,这一表述若出自这样一个人就不合情理:她被归类为不像其他黑人,而她竟然将这种归类的表述也视为恭维。这种回答只能理解为一种轻松而又具有告诫性的反驳:“我理解你的有意识的意图是善意的,不过我要告诉你,朋友,我认为做一个黑人很好。我们之所以能够成为朋友,就是因为我认为你和大多数的白人不一样。”
当然,对话双方的表述都是以种族为中心的。不过,内心有误的是白人,他没有注意到他的“恭维”是以种族中心为前提的。如果他知道自己是相信这个前提的,他会极为痛苦。他的黑人朋友的种族中心主义是自觉的和自我肯定的。她充分意识到了自己回答的影响。这是对抗占社会支配地位的种族主义的遁词。
在产生无意识的种族主义的过程中,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暗中传播的文化成见。如果一个人从没见过黑人医生、律师,或者只是通过大众媒体接触黑人,只知道滑稽演员、罪犯、乐师或者运动员等角色,他就会推断说,作为一个群体,黑人天生倾向于某种行为,而不适合于某种角色。但是,这些陈规陋见都是在潜移默化中学来的,并且被内化和运用,而全没意识到它们的渊源。因此,一个人可能选择一位白人应聘者,而不考虑一位有同等资格和能力的黑人,还真诚地相信这个选择是基于与种族无关的理由。这个理由是可以观察到的,但却是无法言说的。雇主认为白人应聘者“更能言、更合群、更周到、更有本领”,全没意识到那影响其决定的习得成见。不仅如此,他还可能完全意识到他被明确教导过的内容:善良的、守法的人们都不以种族来判断他人。甚至最彻底的对有意识动机的调查,也不会揭示那些影响其决定的以种族为基础的陈规陋见。
……
如果法律搜寻种族敌意或歧视意图,其目的全在识别一个道义上可归咎的祸首,那么,现存的这个意图要件是无法实现这一目的的。不会有自觉的种族主义的证据,因为行为人已经内化了那些较新的美国文化道德——它认为种族主义是错误的——或者因为他们的种族主义态度和信条是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不是明确的教学形成的。行为人本身也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或者伴随其行为的种族中立感情和思想,都有着种族主义的根源。
当然,有人可能争辩说,法律只应管束有意识的受动机支配的行为——社会制裁能做的,不过是企图要求个人以自我代替社会来审查并排除那些被社会定义为不道德的无意识的驱动力。依照这种见解,法律能够制裁一种有缺陷的自我,这种自我还没有充分内化当前的社会道德,因而容许不法的种族主义愿望达致意识层面,并在不法行为中开花结果。但是,法律不应让一个人为其没有达致意识层面的愿望负责,即使它们也在歧视行为中开花结果。
问题在于,这种论点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法律应当让一个人为一种形式而不为另一种形式的自我伪装所造成的种族伤害负责。当内心审查成功地伪装了类似种族主义的社会反感,如果这种伪装的动机产生的行为有一种歧视性的后果,其伤害程度不亚于直接来自被意识支配的动机,此时,我认为法律应当给予同等的关注。[16]
下文节选自“米勒-埃尔诉科克瑞尔案”。最高法院将一个谋杀的定罪发回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重审,因为检察官基于种族原因,利用强制剔除,从德克萨斯州庭审法院的陪审候选人中排除了非洲裔美国人。这里,是否种族动机促成了强制剔除,其确定的标准来自本章第五节“拜特森诉肯塔基州案”。“米勒-埃尔案”以“米勒-埃尔诉德莱特克案”(Miller-El v.Dretke)的名义由2004-2005任期的最高法院再次听审,据称,这是因为第五巡回法院实质性地忽视了最高法院2003年的裁决。因此,对于陪审候选人强制剔除而言,什么构成其种族动机的证据?这个问题的讨论一直持续着,就像大法官马歇尔在“拜特森案”的附和意见以及劳伦斯教授在其文章中所预言的那样。
最初,在“米勒-埃尔诉科克瑞尔案”中,被告人米勒-埃尔因其1986年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实施的抢劫,以死罪谋杀罪(Capital murder)被起诉、审判和定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理由是检察官利用强制剔除,违宪地排除了黑人陪审候选人,但他的上诉失败了。在所有的上诉机会都被用尽之后,米勒-埃尔申请了联邦人身保护令,最终导致了下文的决定。这段选文中,只包括“拜特森案”的标准和最高法院对米勒-埃尔证据的复审,为的是让读者看到,要在刑事案件的陪审团遴选中根除种族主义,这种努力的背后蕴含着持续的复杂性和文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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