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斯城自古以其规模和重要性而驰名,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后的北部城市中,它的原罗马市政机构算保留较好的。中世纪的兰斯居民受审时可以自己重新选择司法官员,这项传统直到圣雷米[1]为法兰克人施洗前都很盛行。但古老的市政机构不可能在如此漫长的岁月里安如磐石;市政法官不仅数目上减少了,而且还失去了一项又一项政治权力。罗马法律授予库里亚或市民团体的所有特权中,只剩下不涉及处决的诉讼审理。市政法官的头衔被换为法兰克语的“skepene”,按罗曼语的发音写成“échevins”(助理法官)。
对市政权力的连续侵犯还表现在,市民选出的民事裁判法官的特权,变成了大主教们的特权。他们起初是市政法官和城市“卫护者”,接着,扶助法律的职责逐渐转换成一种绝对职权,类似封建贵族的领主权。[2]久而久之,这种变化明朗起来,市法院或市政机构作为市民对抗大主教权力的唯一保障,加入到与主教和治安管理人员的斗争中。努瓦永、博韦、拉昂、亚眠和苏瓦松等临近公社的革命运动展开之前,兰斯城内的长期矛盾并没受什么影响。以上城市的榜样鼓舞了兰斯人,他们萌生新的政治思想和激情,决心通过共同努力重建几个世纪残存下来的市政机构,赋予自由无懈可击的保障。
1138年,即拉昂特许状颁布后的第10年,兰斯市民第一次成立政治联盟。该联盟以公社的同义词“协会”命名。大主教雷诺(Renaud)去世后,主教位置空缺,因此公社运动进行顺利,不过,详细资料极少。我们仅从教堂登记簿里的一些分散简短的批注得知,自由民密谋建立共和政体。“密谋”一词让我们领会到兰斯人的尝试与邻近城镇居民的所作所为并无差异,并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关于古代政权形式,兰斯居民不比其他地方的人知道得更多,也不会为此有何遗憾;谋反者受到启发组成独立协会,绝无树立某种政治理论的意图,只是想脱离如同一种外来势力的主教主权。
兰斯主教空缺期间,大主教教区由路易七世庇护,他纳入世俗收益,行使主权。统治兰斯将近一年,路易七世与教皇英诺森二世发生纠纷,后者禁止法兰西国王踏入自己的领地。[3]为了报复教廷的敌意,国王推迟新任大主教的选举,兰斯市民重建公社便减少了许多可能的障碍。国王对支出军费、武力解除兰斯协会和让市民回归教会毫无兴趣;大主教区的神职人员不得不把恢复领主主权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他们坚决要求的即刻选举上。奥布河畔巴尔(Bar-sur-Aube)附近坐落着克莱尔沃修道院(L’abbaye de Clairvaux),其创始人和首任院长贝尔纳德[4],因为他的宗教热忱、口才和政治能动性,在当时享有很高声誉,也是教会今日崇拜的圣人,贝尔纳德给国王和教皇写了数封信来调停此事,我只引用其中一封:
渺小的克莱尔沃的兄弟贝尔纳德院长,致最敬爱的父亲和主人英诺森,至高无上的教皇阁下。
兰斯教区正面临她的厄运,光荣的都市陷入耻辱;外面的战争和内部的冲突,恐惧的她向未经历苦难的人呼喊求助,她的子民在击打她,却没有父亲来制止。英诺森是兰斯教区唯一的希望,会把她面颊上的泪水擦去。主啊,什么时候能张开您的羽翼,将她置于您的保护之下?她要遭受多久的践踏,却发现依旧无人扶她重新站起?既然国王已表现出谦卑,他对你的怒气已经平息;兰斯教区需要来自教廷的拯救,抚慰她的悲苦和伤痛。敦促选举是首先要做的事,愤怒的我们必须联手反抗,才能避免蛮横无理的兰斯民众毁灭教区的一切。如果能按惯常的庄严仪式举行选举,我们相信于其他方面,上帝也会对我们青睐有加并指引我们走向成功。[5]
公社革命在大都市蓬勃发展,即将推翻各处主教的世俗权力,罗马教廷终于有所警觉,教皇放下与法兰西国王的仇怨,开始考虑兰斯教会和其受到毁灭的威胁。[6]为了让“年轻的”路易出手摧毁公社,惩罚作乱市民,教宗给国王写了一封情义深长的信,结尾如下:“上帝选择你,把你加冕为王,是为了捍卫他的妻子,也就是用他自己的鲜血赎回的神圣教会,维护她的自由不受侵犯,我用这封代表教廷的信召唤你,命令你,为赦免你的一切罪孽,运用王国的权力解散兰斯人的联盟、所谓的‘协会’,恢复令尊统治时教会在该城的卓越地位和自由。”[7]
这封信十有八九来得太晚,经国王同意,兰斯公社差不多已经合法化,1130年,路易七世在一部特许状盖下大印,把拉昂的市政特许状授权给兰斯居民:“收到你们的呈请书和诉求,吾准许你们参照拉昂公社的模式建立一个公社,总主教区和其他教堂的权力和应用惯例除外……”[8]保留条款含糊其辞,未明确规定市民权力的界限,或什么必须遏制,很快引发了新的争议和麻烦。
政治热情不仅推动着高墙环绕的兰斯城,也向郊区和某些乡村教区蔓延。那里的居民都是大主教教务会及克莱尔沃修道院的佃户或农奴,他们渴望参加公社,得到王室特许状保障的解放。教务会和教堂人士坚持国王的授权只对城里居民有效,而后者认为公社拥有更多成员会壮大力量,竭力要把司法管辖权扩张到城外,于是产生许多纠纷,市民解放派和主教主权支持者之间爆发了第二次内战。民众一方的领袖是奥布里和西蒙(Aubri和Simon),可惜原始资料里没有记录细节,只提到他们和一名神父被教会法庭定罪,缘由是诸圣节那天在圣西姆福里安教堂(Saint-Symphorien)举行弥撒[9],神职人员把这次弥撒看作渎圣行为,怀疑奉献祝圣的教堂已变成向全体公社人员开放的广大集会场所,圣西姆福里安教堂的大钟还充当兰斯公社的警钟,种种情况证明,确实在该教堂开了市民大会。由于缺乏足够宽敞的地点,无法容纳大批民众集会,其他城市同样出现因需要而使用教堂的例子。教会凭权威干扰公社行使权力,除了祈祷时禁止在教堂聚集,日课以外时间禁止敲钟。[10]
市民反叛精神在城外迅速传播令兰斯各神职人员团体感到惊惶,他们向教区的主教、辅佐司教、教廷的使节和国王发出大量投诉。公社建立不过一年时间,可是成员们热忱坚毅,破坏公社必将导致太多的暴力和流血。
路易七世不想试着收回自己的承诺,他写信给市长和整个兰斯公社,批评他们超过了《兰斯特许状》的限制。国王写道:“你们用暴力侵犯教会特权和财产,声称教会的权力不是法律,从古至今建立的、有利于他们的惯例不是惯例。”国王责成司法官员和市民维护所有教堂的安宁,尤其是玛丽祝福堂和圣雷米教堂,并警告他们,如果将来这些教堂向自己求助,他虽然不愿但一定把市民绳之以法。[11]国王的信洋洋洒洒,措辞温柔,却毫无成效。公社察觉来自教会小领主们的联合威胁,为了不被压制应主动打击对方;这种情绪让市民们变得固执大胆,也给他们带来了一些危险。
由于神职人员反复投诉,国王对兰斯居民发出严厉警告:
路易,上帝赐予的,法兰西国王和阿基坦公爵,向市长和兰斯公社致意问候。
各位,看到你们的举动,吾感到非常苦恼,其他公社从未如此嚣张。你们在各方面都逾越了作为样本的拉昂公社的规定,还大胆切实地做了吾明确禁止的事,把城外街区和乡镇划入你们的公社。几个世纪以来,教堂的惯例收益一直归他们所有,你们任意拿走,或以公社权威支持子民拒绝向教会付税,你们完全摧毁、剥夺了兰斯教会的自由、惯例与司法权,司法权这一点,尤其是圣玛丽教堂的议事司铎的司法审判权,是吾维护的,只依靠吾捍卫。此外,你们竟然关押了很多议事司铎的军士,强迫他们交付赎金,而他们和主人有相同的自由。因为你们的缘故有人甚至不敢离开教堂。对上述过激行为吾已经提醒过你们,如今再次警告并命令你们,保证所有教堂的安宁,把你们剥夺的权益还给他们,维持教会和议事司铎的全部司法权、惯例和特许权。再会。[12]
1140年,一名叫桑松·德·马勒沃赞(Sanson de Malvoisin)的人就任圣职,填补了空缺的兰斯大主教职位。主教就任与国王威胁都没能抑制住民众的激昂情绪,七年之后,城外人口稠密的圣雷米封地爆发了起义。“封地”(ban)这个词在中世纪的语言里,意味着“公告”或“命令”,也指每位领主各自的司法管辖范围。根据词意人们称呼兰斯内城为大主教封地,外城在圣雷米修道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内,又称“圣雷米封地”。
外城与兰斯城有一道围墙相连,12世纪时,草地和花园将两地分隔。外城居民因人数不足,无法组建自保的公社,热切期盼与大主教封地的市民合并。他们开始驱逐当地官员和修道院司法权的支持者,还吵闹着进城,城里有相同愿望的人都拿起武器加入队伍。大家走到主教宫殿,向大主教展示他们的请愿书,逼迫他同意。桑松大主教站在窗前高谈阔论,试图说服他们放弃要求;民众不仅没有顺从,反而变得更大胆,殴打大主教的官员,掠夺他们的家具,拆毁他们的房屋。惧怕民怨的桑松幽禁般躲在紧闭的宫殿大门内,写信请国王出征圣土期间摄政的圣德尼修道院院长苏杰尔(Suger, abbé de Saint-Denis)派人支援。援军朝兰斯开动,著名的圣贝尔纳德陪伴苏瓦松主教若瑟林(Joscelin)也启程去为市民和大主教做调解。随着军队迫近,骚乱暂息,圣雷米封地不属于公社,但每次兰斯城有新混乱苗头时,居民们为了合并也立刻起义。[13]
从起义触发到桑松去世的13年里,兰斯教会与公社一直激烈斗争,大主教至死也未能如愿。无论在街头或在城墙外,争吵引起的小打斗都是市民占上风。1160年,兰斯状况有了改变,国王胞弟,即原博韦主教法兰西的亨利[14]继任兰斯主教,博韦全城都知道他对公社的恨意。亨利抨击博韦公社的本质和权力,他想把所有居民划进自己的直接司法管辖范围,缩小助理法官与同等议员的权限,只让他们负责拒不受理的诉讼。
为了完成他的宏愿,迫使市民们噤声,亨利请兄长驾临博韦城,国王逗留几天内,亨利获得以下诏令:
路易,上帝赐予的法兰西国王和阿基坦公爵,致永远忠诚的全体臣民。
吾显耀的权杖代表保护全体臣民的权力,如果没有王国的司法利刃拯救,某些教会将成为邪恶人等的猎物。吾告知现在和未来、忠诚的全体臣民,吾兄弟亨利投诉博韦市民、他的子民,这些人为了他们的公社,做出新的鲁莽违法行为,篡取了博韦主教和教会的权力,以及主教拥有的对每个人的司法审判权。鉴于上述问题,主教邀请吾来到博韦,在吾面前展开讨论,大庭广众之下阅读公社特许状,市民们终于认可整个城市的司法权力属于主教一人;至于暴力或叛逆行为的投诉,应呈交给主教或他的官员来受理。吾凭卓越权威做出裁定,所有投诉都要呈交给主教,谁也不许自高自大,不得干涉本属于博韦主教和教会的司法权。这项权力实际由主教行使,但根据上帝旨意,允许居民接受同胞审判,因为他们之间能够伸张正义,比完全没有更好。[15]
新的兰斯大主教与市民展开较量,争夺司法管辖权和领主的绝对权利。不过,古老市政体系是盛行的传统,亨利这次夺权比在博韦困难许多。兰斯人先恭敬地向主教提出抗议,请求保留他们的司法权,让他们继续遵照该城自法兰克人使徒圣雷米以来制定的法律生活。[16]市民甚至与他谈判,表示如果大主教放弃计划,大家愿意支付450里弗尔。大主教一概拒绝,不顾民愿,固执己见。大主教教区的部分神职人员和城中许多骑士都忍不住谴责他,站到市民一方。人们说法兰西的亨利想强迫城市变成新的奴役区,这既不合适也难以容忍;为了与主教抗争,大家组建联盟,一些教士和贵族也宣誓加入。[17]
联盟武装成员占领设防建筑和教堂塔楼,把主教支持者驱逐出城。危急中亨利向国王求助;恳请兄长火速前来粉碎针对自己的阴谋,惩处罪犯。国王果然率部队来到兰斯,市民代表团陈述了真实情况。路易七世内心应该明白错在弟弟,可手足之情冲昏了头脑,国王不同意任何协商,勉强地判处民众有罪,并扬言要摧毁城市。[18]听到这个消息后大部分市民都逃走了,无法找到庇护之所的人躲进兰斯和埃佩尔奈[19]之间的山区树林。国王下令拆除50座房屋——这些房子的主人最激进顽强,然后就离开了兰斯。等市民们回来发现国王毁坏他们的家园以作为对民众的惩罚和蔑视,不由怒恨交加,报复性地拆毁了大主教派骑士们的宅邸。
被叛乱民众第二次围困要挟的亨利逃入主教宫殿附近的一处要塞。他觉得国王太温和,放弃求助于兄长,转向一位外国领主弗兰德伯爵,亨利请求伯爵带领一千骑士来兰斯,加上每位骑士统管的步兵,共约六千人。公社成员明白没有足够力量抵抗这样庞大的军队,就派人出城运走或销毁了所有储备食品,打算饿死敌人。防范措施相当奏效,符合大家的期望,一天一夜后,弗拉芒人担心供给不足撤军。大主教尽一切努力想让他们停留更长时间,但无济于事。他通过弟弟罗贝尔·德勒[20]与市民谈判。为了让叛乱者放下刀剑,主教许下誓言,处决了几人表示惩罚,其余人交纳赎金后得到赦免;[21]他被迫与公社和解,承诺尊重该城的旧法律,仅要求市民支付450里弗尔,弥补一切损失。[22]
亨利大主教阻挠兰斯市民自由的失败,对他的继任者纪尧姆·德·香槟(Guillaume de Champagne)[23]产生了一定影响。此人性格温和,反抗教会主权的市政斗争引发的骚乱,似乎令他心存怯意。他试图用一部注明各自权限的特许状来调和两个敌对势力。这份契约给人一种慷慨施舍的感觉,结果自然适得其反。造成失望的主要原因是特许状中遗漏了“公社”这一重要词语,也许纯粹出于偶然,但后来的大主教们以此为借口,计划进一步夺权。兰斯公社的敌对方很快根据特许状争辩说公社的存在不合法,因为纪尧姆·德·香槟含蓄地废止了以前的全部特许权。特许状序言如下:
领主们尊重臣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获得上帝和众人的爱,同样地,若违反或更改多年来享有的特权,就会招致上帝的愤慨,失去民心,成为灵魂永恒的负担。因此,我亲爱的孩子和忠诚的市民们,考虑到迄今为止你们向我显示的顺从和奉献,我发誓,凭主教权威保证,对你们和你们的后代永远恢复并承认既往授予的惯例,这些惯例自古就有,由于领主的频繁更换未能很好保留。我愿重设城市助理法官职位,经你们全体赞同,从我封地居民中选出12人,他们要向我自荐,且在每年耶稣受难日当天进行人员更替;最后,他们要发誓依靠正义审理案件,忠实地维护我的权利,和维护他们的一样……[24]
该特许状包括大量关于市政治安的条款,由纪尧姆·德·香槟于1182年签署,他宣布诅咒一切违反者。
本意仁慈的大主教临终时,对没有任何特许状能平息的纷争厌恶透顶,即使作为教会第一领袖的兰斯大主教,也必须和教务会分担管理职责,对方的观点与他的并不都一致。教务会明显嫉妒市政司法权,利用各种机会侵害公社司法权。诡辩的手段很多:不仅被告人的社会地位,还有他的犯罪性质和犯案场所,皆是决定应由哪个法庭受理诉讼的因素。助理法官和教会法官们的冲突不断,甚至后者之间也经常如此,因为他们有的属于大主教管辖,有的属于议事司铎管辖。[25]每日遭受隐晦挑衅的公社也暗暗行动,似乎做好了反抗教会的万全准备。纪尧姆·德·香槟发现自己的善意徒劳无功,非常忧伤,在写给朋友的信中强烈抱怨。他的一位朋友图尔奈的主教艾蒂安,想让大主教愉快些,开玩笑回复说:“这个世界总有三个群体吵吵闹闹,而想要第四个群体闭嘴也并非易事,”艾蒂安主教接着写道,“那就是,想要主宰一切的公社、吵架的妇女、一群猪,和一个意见分歧的教务会。我们嘲笑妇女,鄙视猪,但上帝啊,让我们摆脱公社和教务会吧。”[26]
两个敌对政权共存的状况十分奇特,他们都要无情地征服和消灭对方。严格说来,没人知道城市属于谁,有时公社好像是主人,任命巡逻和守卫的指挥官,强行保管大门钥匙,有时大主教收回钥匙,行使军事权力。双方激烈争论,诉诸武力前,每一方都竭力阐述理由。大主教依据古老领主权,而市民们认为守卫城市应该由更重视该城的人来负责。[27]
1211年,助理法官们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坚决,抵制奥布里·德·奥维利尔大主教(Aubry de Haut-Villiers)。大主教意识到自己不够强悍,无法约束对方,向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投诉,下面是国王表示反对市民的信:
菲利普,上帝赐予的法兰西国王,向兰斯助理法官和市民们友好致意。
吾严厉警告并命令你们,把兰斯城门钥匙还给吾敬爱信赖的大主教奥布里,不得违抗或拖延,这些城门钥匙是吾授予他的,你们要像服从其前辈那样遵守他的法规;最后,没有他的允许,不得在城中收留他要驱逐的人,你们应恭顺地对待领主,让大主教停止投诉你们,不再需要吾来保护他从吾这里获得的领地。
次年,国王收到兰斯大主教新的诉苦信函。大主教抱怨说,市民们不肯服从他,只有征得市政法官的意见和同意后,他们才执行自己的命令。奥布里·德·奥维利尔大主教对公社人员的拒绝和自命不凡非常愤怒,主教觉得,他们妄图限制国家最大采邑之一的特权,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国王的权力。菲利普·奥古斯都也这样认为,他向兰斯市民发出更严苛的指令:“吾命令你们,”国王写道,“谦卑地遵行大主教的封地强制权;如果你们发现有不合理的事情,应平和地对领主阐明,请求他修正应该修正的地方,不可违抗他的命令,要像忠仆一样告诫他、恳求他,让他为可能发生的危难做相应的准备。如果他拒绝你们的告诫和要求,你们向吾重申,吾将愉快地履行在这方面应尽的义务。”[28]
目前为止,类似空泛的保护承诺,兰斯市民已听得耳朵长茧,不可能就此任凭主教主权摆布。他们同权力执行人发生的日常冲突,比官方消息里的温和描写可怕得多。在城市北端,矗立着一座据说是法兰西的亨利建造的城堡。那里驻扎了大批骑士和弓箭手。城堡面向乡村一侧,有几处作为防御的高塔,它们位于环绕城市的壕沟上,靠吊桥连通外部;另一侧的守卫设施则极其壮观,城堡墙壁坚固厚重,四周壕沟又宽又深,沟内填土非常结实,还配备了机关。所有迹象表明,修筑这个堡垒的目的不在于抵御外部攻击,而是为了阻挡和吓唬居民。城堡内有一座凯旋门,它是为奉献给战神而建,曾经用作城门,如今被封闭,因此城堡又叫“战神之门”。城墙脚下的乡村还有一栋带花园的小宫殿,平安无事时大主教们在此休憩,一旦风吹草动,立刻躲进城堡。(www.xing528.com)
主教法庭设在战神之门内。凡接到传讯的人都不由自主地战栗,因为只要进入城堡,没人确保能安然无恙地出来,除非他支付赎金。若某市民被指控对抗大主教,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轻罪,比如在言语上对主教权威或法庭判决显出蔑视之心,军士们就会放下吊桥鱼贯而出,秩序井然地穿过城市,去搜查和抓捕罪犯。如果军士们在街上巡视或翻查房屋后都没找到罪犯,就随便拦住一个人,把他强行带走,与城堡里的囚犯关在一起,收到索要的赎金才放人。大主教监狱的看守以各种借口折磨那些可怜的囚犯,迫使家属们支付高额的赎金。潮湿的地牢中,囚犯们戴着沉重铁链,食物只是面包和水,有时看守连这些都不给。如果被通知的家属没有反应,看守便对囚犯动用酷刑,等交出赎金往往已太晚……[29]这些事实足以解释公社历经腥风血雨,也说明了投入内战的商贩和手工业者为何如此斗志昂扬。习惯了文明安宁的我们读到市民与军兵的战斗,很难理解振兴手工业的佼佼者们屡屡放下手头的工具,挥舞刀枪,当远处钟楼的钟声回荡,号召公社成员奋起保卫他们的特权时,城堡主塔里的贵族骑士子弟们竟瑟瑟发抖。
【注释】
[1]圣雷米(Saint Remi, 437—533),兰斯主教,496年为克洛维一世施洗,506年为3000名法兰克士兵施洗。——译者注
[2]参见《罗马城市的卫护机构和主教的市政权力》,出自基佐先生的《法兰西史论》,论述第一部分。
[3]马赫洛:《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327页。
[4]贝尔纳德(Bernard of Clairvaux, 1090—1153),克莱尔沃修道院院长,被尊为“中世纪神秘主义之父”。——译者注
[5]《圣贝尔纳德的信》,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五,第394页。
[6]《教皇英诺森二世信函》,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五,第394页。
[7]《教皇英诺森二世信函》,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五,第394页。
[8]《路易七世给兰斯公社司法官员的信》,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六,第5页。这句话摘自公社特许状撰写之后路易七世的一封信,特许状未能保留至今。
[9]《圣西姆福里安教堂志》,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六,第5页及其他页。
[10]《路易六世确认的圣里基耶公社法规》,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一,第184页。
[11]《路易七世给兰斯公社市长的信》,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六,第5页。
[12]《路易七世给兰斯公社市长的信》,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六,第5页。
[13]昂格蒂耶:《兰斯史》,卷一,第291页及后。
[14]法兰西的亨利(Henri de France, 1121—1175),路易六世第三子,1149—1162年任博韦主教,后任兰斯大主教。——译者注
[15]《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一,第198页。
[16]《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信函》,引自《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392页。
[17]《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信函》,引自《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391页。
[18]《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信函》,引自《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392页。
[19]埃佩尔奈(Épernay)是法国马恩省的一个市镇,属于埃佩尔奈区(Épernay),中世纪时此镇属于兰斯总教区。——译者注
[20]罗贝尔·德勒一世(Robert Ier de Dreux, 1125—1188),德勒伯爵,法国国王路易六世的第五个儿子。——译者注
[21]《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信函》,引自《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392页。
[22]为了让现代记叙方式同以前特许状的某些表达一致,现代历史学家记载如下:“根据与兰斯市民的条约,维持该公社,废除市政法院。但大主教只不过废除了一个空名称,因为公社的存在就意味着市法院以某种命名存在;而且我们不该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中世纪的条文,‘授予’或‘恢复’往往指‘保证’或‘承认’。这种用词不当源于领主或国王想从中体验到更多愉快的成就感,有关公社的特许状里,国王们往往说:‘我授予……’其实机制早已创建,他们甚至还在批准先王们相继执行的条文时采用同一句式。”
[23]纪尧姆·德·香槟(Guillaume de Champagne, 1135—1202),曾任沙特尔主教(1164—1176)、桑斯大主教(1169—1176)和兰斯大主教(1176—1202)。——译者注
[24]马赫洛:《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417页。一般公社特许状对如何进行市政法官选举描述甚少。在皮隆尼(Péronne)有12位行会行长,他们每年开会,分别选出24人,也就是每个行业团体选两人;这些选出的24人宣誓后,从除他们之外的全体居民中挑选10位陪审员。由这10名当选的陪审员,再选择10位陪审员,然后这20名陪审员一起再另外选择10人,共同组成陪审团。30名陪审员宣誓之后,选出1位市长和7位助理法官。30位陪审员中,彼此是亲戚的不能超过两人。在杜埃(Douay),全体市民在教区教堂分别集会,6个教区共选出11人,圣阿梅特教区(Saint-Amet)只选1人。当选的助理法官发誓,杜绝阴谋和腐败,负责执行一年的市政律法,6人负责监管收入和支出。在图尔奈(Tournay),当大厅响起钟声,平民首领聚集宣誓后,从城市各教区居民中挑出30名行业监督员(esgardeurs),由他们来选20名陪审员,这些陪审员里会有两个人就任司法行政官,他们既不能是亲戚,也不能属于同一行业。30名行业监督员再从出生于该市的市民世袭监督员中,选出14位助理法官。《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五,第130页,372页及后。
[25]昂格蒂耶:《兰斯史》,卷二,第16页及后。
[26]昂格蒂耶:《兰斯史》,卷一,第334页。
[27]马赫洛:《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478页。
[28]马赫洛:《兰斯大主教区史》,卷二,第478页。
[29]昂格蒂耶:《兰斯史》,卷二,第22页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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