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之后45年里,新公社为拉昂带来和平与繁荣。高德利的继任者们对内战抱有恐惧回忆,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主教权势逐渐巩固,他们再次盘算收回所放弃的一切。1175年,罗杰·德·罗索瓦(Roger de Rosoy)任主教时,种种迹象突然显露出来。罗杰主教出身高贵,是石桥镇和阿韦讷[1]领主的亲戚、埃诺伯爵(comte de Hainaut)[2]的盟友。借助强大的亲朋,他开始通过阴谋和威胁手段破坏公社政权。主教的诸多联盟令市民们极其忧虑,于是也去为己方寻求外部支持。他们同苏瓦松公社、克雷斯公社、维利公社结好,还与“年轻的”路易七世进行谈判,付给国王一笔钱,请他立誓承认其父授权的特许状。[3]尽管主教激烈反对,恳求国王不要支持造反的农奴,要和教会一致,市民的提议依然被批准了。[4]
1177年,“年轻的”路易七世承认拉昂和平机构的新特许状。主教对此不仅没有畏难不前,还决心大力开展自己的计划。他通知兄弟罗索瓦领主雷诺(Renaud)和其他朋友,尽可能多地带军队向拉昂聚拢,第二次内战开始。市民一面准备防御,一面将消息发送给盟友公社。这些公社信守承诺,国王行政执行官也在管辖区内招募了一些军队。[5]市民不愿意躲在城墙后面固守,刚收到敌军迫近的消息就立即前进迎战。一路上他们群情沸腾,把涉嫌反对公社的贵族们的房屋一一捣毁。接着市民们来到离一个叫圣马丁·德·贡波尔(Saint-Martin de Comporte)不远的地方,发现前方大批骑士按战术规则排成队形。市民的鲁莽进攻无法动摇敌方阵线,己方还很快溃退,被骑兵追击,混乱中伤亡惨重,好不容易返回城内。[6]
见主教一派围攻拉昂,国王亲自打头阵,率领军队去攻打罗索瓦和其同伙的领地。罗索瓦等无法抵御王室的军队,就向亲戚埃诺伯爵和一位帝国大诸侯求援,拉昂内战随即上升为国家间的战争。埃诺伯爵召集了七百骑士、数千步兵,部队的前锋轻而易举地冲到苏瓦松附近。
国王的精力因而分散,被迫撤退进行防守,同意与拉昂公社的反对派签订合约,但不包括主教罗杰,他的财产被扣押。人们指控罗杰发动贡波尔之战并亲手杀死很多市民。罗杰当众发誓辩解,通过教皇求情,国王赦免了他,恢复其主教头衔并归还了财产,前提是要保障公社和平。[7]罗杰·罗索瓦从此打消武力夺取拉昂市民自治权的念头,专心等待有利时机来完成自己的宏愿。1180年,路易七世去世,主教向新国王菲利普·奥古斯都申诉。
这些抱怨对国王影响甚微,直到主教提出一种适当的方法,才获得国王的赞成。主教拥有瓦兹河畔拉费尔领地(la Fère-sur-Oise)的继承权,用它换取对拉昂公社特许状的废除,在主教看来并不吃亏。[8]1190年,王室诏令如下:
愿我们的灵魂能够避免陷入险境,吾彻底取缔拉昂公社,因为它违背了圣玛丽大主教堂的权力和自由。吾决心这样做,也出于对上帝和仁慈的圣母玛利亚的爱,为了正义和耶路撒冷朝圣的圆满结束。[9]
第二年,国王菲利普却全面更改了有关拉昂公社的法令,与市民的金钱交易令他把所谓“灵魂陷于危险境地”等说词忘得一干二净:
菲利普,上帝赐予的法兰西国王,致现在与未来的所有臣民,吾先祖国王路易曾善意地授予拉昂居民和平,吾父亲虔诚的路易,也立下誓言授予他们同样的和平,正如吾读到的、经认证的特许状条文,征得市民同意,吾废除原有特许状,以新协议取代,内容如下:根据他们的和平机构协议,每年吾抵达该城时,上述市民为吾提供3次住宿,如果不去,就付给吾20里弗尔。吾不再提出住宿权[10]或20里弗尔的要求,同意免除,条件是,每年诸圣瞻礼节他们要付给吾及吾继任者200巴黎里弗尔。以本协议为证,吾永久维护并确认上述和平机构。[11]
罗杰主教的继任者们不如他崇武好战,只能从精神上压制拉昂公社。13世纪期间,市长与陪审员(也称为助理法官)多次被逐出教会。绝罚的最初借口是公社囚禁了一些神职人员或教堂仆从,只是因为他们侮辱、殴打一个市民。事实上,大主教区教务会仇视公社,引发大量私人纠纷,导致骚乱频繁,而教务会忽略处罚诉讼当事人,公社唯有行使自己的司法权,加以严厉制裁。[12]拉昂主教给教皇使节、国王和法兰西主教们写信,控诉市政当局越权;城中张贴放逐告示,公社司法官员要做到让教会满意,绝罚才可撤销。服从是必要的,市民支付了罚款,接受了教皇威权强加的屈辱仪式;他们内心的政治信念则坚定不移。
1294年,有两个骑士和某市民争吵,事件严重到后者在自己家中被骑士殴打。这次凌辱是让公社成员愤慨的多个缘由之一。邻居们听闻吵闹声后赶来,目睹了暴力行径,他们用棍子和石块追打两个骑士。[13]两个骑士是大主教区教务会一个神职人员的亲戚,他们穿街过巷,担心找不到可以躲避的地方,就跑到主教堂,那个亲戚为他们打开了大门。顷刻谣言四起,说教务会表态站在侵犯市民居所的骑士一方。谣言传遍所有街区;人们敲响警钟,关闭城门,全体司法官员集合,向庇护骑士的教堂汇聚,高喊打开大门,接受审判。骑士们不予理睬,教务会声称两人享有特权,还强调庇护权的神圣性,拒绝强迫他们走出教堂。民众被激怒了,砸开教堂大门,不顾急忙前来告诫的财务司库和议事司铎,他们抓住那个神职人员和两个骑士,痛殴三人至流血。[14]
这样看来就是亵渎教堂了,教务会不再举行任何日课,把圣器运送到其他地方。教务法官宣布开除渎圣者的教籍,之后主教禁止市政司法人员踏入城市,将他们逐出教会,理由为市政司法人员是公社的监护人和代表,他们目睹混乱发生竟不制止。教务会集体向教皇博尼法斯八世投诉,教皇写信给(法国)国王“美男子”菲利普四世[15],敦促他惩罚罪犯,全面支持拉昂教会的诉讼,最终铲除破坏教会和平及权力的公社。[16]
国王派来名叫皮埃尔·德·萨尔金(Pierre de Sargine)和让·乔塞尔(Jean Choisel)的两位专员详细调查发生的事情,他们把编写的调查报告呈交给最高法院,法院宣布对拉昂公社的判决,以下是部分段落:
鉴于:拉昂市民聚众敲钟,关闭城门,煽动百姓,冲进主教教堂,亵渎圣物,不尊重教会豁免权,用武力捆绑一位神职人员和几个贵族骑士,骑士为摆脱跟随的敌人躲避到这个能保护他们生命的圣洁之处,却遭到严酷虐待,其中一位骑士伤重致死,市民侵犯该教堂自由,在场有多个公社官员、助理法官、陪审员等,而其他市政法官对上述罪行不仅没有进行竭力的、应当的制止,反而施以援手,出谋划策,袒护罪犯;根据对整个事件的调查,以及听取的证人证言;法庭宣布该市市民、市长、陪审员、助理法官和拉昂城的其他行政官们,犯了上述罪行,判决如下:剥夺公社和任何名称的选举团体的一切权力,永远没收他们的警钟、印章、公社钱箱,废除特许状、特权、司法权、审判权、市政法院、陪审员办事处和公社其他权力。[17]
但是,市政宪法已存在近200年,不可能突然作废,况且最高法院的判决也难以一字不差地执行。为了避免12世纪拉昂暴动场面的重演,国王不得不马上撤回针对市民的宣判,通过一部特许状暂时保留他们享受的政治权力。该特许状表明,拉昂公社经国王之手有限制地重新建立,其主要条款是“该公社和其市政法院之权力的生效完全根据吾意愿”。[18]大主教区教务会一方,被迫就国王勒令的赔罪与市民妥协,双方任命的仲裁员们决定,由公社付给教堂一份年金,并举行一些赎罪仪式。随后在第一个隆重宗教节日那天,百名原公社市民赤脚排队,身上既无长袍也无腰带,最前面的人扛着十字架,从拉昂山脚一直行进到大教堂。有三人怀抱20斤重的人物蜡像,交付给教长和议事司铎,作为一种归还的象征。接着教皇训谕,撤销判决和禁令。[19]
法兰西国王的立法决议在一段时期内变得强硬起来,这是自出现公社起绝无仅有的,也令拉昂公社的局面变得特别不稳定。它的存在完全取决于菲利普四世和其继任者的意愿和利益。整个菲利普四世统治期间,形势对公社十分有利,因为拉昂解放事业的敌人,在法兰西宫廷与教皇的冲突中属于教皇一党。博尼法斯八世为奖励支持者的热忱,甚至发布诏谕,宣布凭教皇权威永远废除拉昂公社,可是被国王一把火烧掉了。[20]1316年,菲利普五世[21]继承兄长路易十世的王位,同公社的敌人也不怎么友好。也许由于时间的推移,他对认可的权力予以了一种尊重,或者,市民们为让他维护拉昂暂时的自由献出一笔钱,菲利普五世批准了菲利普四世时的特许状,同意市民行使他们的权力,“只要不违背王室的意愿”。此后,王室法庭不断接到拉昂市民和主教教务的诉讼,双方递交请愿书,前者要得到最终承认,后者要恢复菲利普四世颁布的法规。
查理四世[22]使主教一派胜诉,1322年,他继位一年后,颁布取缔拉昂公社的法规,最后几条如下:
经过磋商讨论,凭吾至高王权,吾裁定并命令,拉昂城及郊区将来不能存在公社、选团体、教育机构、市政法院、市长、陪审团、公社钱箱、钟楼、警钟、印章,也不能有属于公社的任何其他事物。以吾之博学与王室权威,吾取缔该城城区和郊区的上述公社机构和一切所属权力,宣告它们被永远废止,吾命令现在及未来的市民和居民,对公社、团体、学院、市政府、市政厅、钟楼、印章、公社钱箱的全部相关特权不再提出申请和投诉,永远保持缄默。吾进一步裁定,禁止市民和居民用请愿书或任何其他方式谈及这些事物,吾宣布,确认上述权力的全部文件都是无效的,把以前隶属公社的司法审判权归并给王室的拉昂司法行政官。[23]
以上强制性条款没有让拉昂市民们对诉讼完全绝望,他们也不会因畏惧牺牲而退却,而是继续与国王的官员谈判。尽管明令禁止经任何途径讨论此事,官员对市民们的献金却没有拒绝,他们已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状,此事拖延下来,直到1328年查理四世去世仍未解决。菲利普六世[24]继任时,新一轮争吵更激烈地展开。拉昂主教和教务会主张,国王作为教会的特殊捍卫者,应该严格执行关于拉昂公社的判决,对它“众所周知、卑劣可耻的恶行”加以惩处。他们指出,如果不执行这一判决,很多“损害和投诉”会接踵而来,还补充说城里许多人认为公社的存在是不利的。[25]市民代理人重新出示证据反驳这些论点:1294年的裁决就没有执行,不法行为通过各种赔罪都得到纠正,况且所有罪犯已死亡。[26]市民的论证或是他们的献金占了上风,法院裁定:“依据至高王权,国王任何时候都有权在拉昂城建立公社,只要这是出于他的意愿,符合他的利益。”判决同样要求教长、主教和教务会“永远保持缄默”。但不到两年,主教艾伯特·罗伊(Albert de Roye)递交了他的诉状,想说服同一位国王认可诉讼理由,即使后者明白控诉市民的辩护词中“仇恨多于对正义的追求”。[27]高级神职人员采用了新的劝说手段,比如1330年4月29日送到法兰西财务官手里的一大笔钱[28],1331年初,整整过去两个世纪后,废除拉昂公社或和平机构的法令终于颁布。
菲利普,上帝赐予的法兰西国王,致现在与未来的全体臣民,吾考虑到以前的拉昂公社,因众所周知的、严重可耻的劣迹和罪行,曾被敬爱的国王“美男子”菲利普伯父的法庭判决永远取缔和废除,又被敬爱的国王、灵魂归属上帝的菲利普和查理授权确认,经过全面研究讨论,吾命令,不能在拉昂创办或建立公社、选举团、学院、市政法院、市长职位、陪审团或其他任何机构以及类似隶属组织;吾认为,自拉昂公社被废除,吾臣属政府对该城管理良好,在国内其他大都市和优秀城镇也是如此,这些地方既没有公社,也没有市政法院,广泛严谨的磋商后,吾任命下述政府:
韦尔芒杜瓦的国王司法执行官,或者他的副官,负责受理拉昂的全部事务,无论是否涉及司法诉讼。
将于拉昂设立城区司法行政官的薪职,代表国王在原公社或和平机构管辖区,执行由高至低的司法权。
司法行政官指定各行会的总会长。
拉昂居民为看守牧场、维护行业规则和特许经营权,监管水井、喷泉,以及支付终身年金和永久年金所需一切款项的征收,由司法行政官从民众中挑选的六人负责。
拉昂不再有钟楼,两座警钟将被运走,充入国库。
保留马特尔门(Porte Martel)塔楼上的两座警钟,较大的一座作为晨钟、警钟和宵禁钟;较小的用作集合警戒。[29]
公共建筑的名称大多有所更改,两座公社大钟运走后,有法令禁止人们称塔楼为钟楼。[30]
当权者大概希望用这些条文来去除古老城市的民主记忆,让人们忘记通知自由市民召开集会或发布预警信号的所有方法。城市中心的钟楼或公社塔楼,是中世纪小共和政体引以为豪、互相竞争的标志。自由民花费大量金钱建造装饰它们,从远望去,钟楼洋溢着权力的气息。南部公社之间尤其盛行这样的角逐,彼此试图超越对方的辉煌,样式古怪离奇,人们给那些建筑冠以宏亮讲究的名字,比如米兰达(拉丁文“mirandus”,指令人钦佩的)或梅尔维耶(“Merveille”,指奇观)[31];仿佛著名的比萨塔都应向这种独特的建筑风格表达敬意。
【注释】
[1]阿韦讷(Avesnes)是今法国北部—加来海峡大区加来海峡省的一个市镇,属于蒙特勒伊区。——译者注
[2]按时间推算应该指鲍德温五世(Baudouin Ⅴ de Hainaut, 1150—1195)。——译者注(www.xing528.com)
[3]编年史,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三,第682页。
[4]编年史,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三,第682页。
[5]编年史,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三,第682页。
[6]编年史,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三,第682页。
[7]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三,第578页。
[8]尼古拉·勒隆(Nicolas Le Long):《拉昂主教管区史》,第275页。
[9]《高卢编年史》,第九卷,535页。
[10]住宿权(Le droit de gte)是法国国王或领主的权利,他和随员在领地上巡游时,当地人要提供住宿、食物。——译者注
[11]《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一,第287页。
[12]《高卢编年史》,第九卷,537页。
[13]《高卢编年史》,第九卷,543页。
[14]《高卢编年史》,第九卷,543页。
[15]“美男子”菲利普四世(Philippe Ⅳ le Bel, 1268—1314),卡佩王朝第11位国王。——译者注
[16]《高卢编年史》,第九卷,第543页。
[17]查理四世时的特许状序言重复了这个宣判。《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第465页及后。
[18]《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第465页及后。
[19]尼古拉·勒隆:《拉昂主教管区史》,第308、309页。
[20]尼古拉·勒隆:《拉昂主教管区史》,第311页。
[21]菲利普五世(Philippe le Long, 1292—1322),又称“高大者”菲利普。卡佩王朝第14任国王。他是路易十世的弟弟及查理四世的兄长。——译者注
[22]查理四世(Charles Ⅳ le Bel, 1294—1328),卡佩王朝的法兰西国王和纳瓦拉国王(1322年起)。——译者注
[23]《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第465页及后。
[24]菲利普六世(Philippe Ⅵ, 1293—1350),瓦卢瓦王朝的第一位法兰西国王。——译者注
[25]《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第3页及后。
[26]《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第3页及后。
[27]《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第3页及后。
[28]《高卢编年史》,卷九,第546页。
[29]《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二,第77页及后。
[30]“……禁止继续把该塔楼称作钟楼。”《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二、卷十一,序言。
[31]参见雷诺阿:《吟游诗人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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