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年,努瓦永大教堂主教代理鲍德里·德·萨尔尚维尔(Baudri de Sarchainville),被该教堂神职人员们推选为大主教,他是一位品德高尚、头脑明智的人,和通常强烈厌恶公社机构的教会人员截然相反。在公社体制上,主教看到了一种必然趋势,无论是否情愿,教会迟早要妥协,他觉得最好满足公民的意愿,不要仅仅为了把不可避免的革命推迟几天而造成流血冲突。主教不光思想见解伟大,还以崇高的方式看待问题,选出如此有才能的主教,对努瓦永来说是件非常合乎愿望的事。该城当时的情况与康布雷革命前相似,自由民们整日与大教堂神职人员争吵,教士会议记录有一章题目便是《我们与努瓦永自由民之间的和约》。[1]它包含了极多的内容。每次和解都难以持久,一旦人身安全或财产得不到充分保障,被激怒的神职人员或市民很快就打破休战协议。新主教认为建立公社可以让竞争两派缔结一种契约,他开始着手这项宏伟计划,以防“公社”一词成为努瓦永人集结高呼的起义口号。
努瓦永主教亲自出马,召集所有城市居民、教士、骑士、商人和手工业者。他向大家介绍了特许状,根据特许状,在名为陪审员的司法官员监管下,成立像康布雷公社一样的永久自由民协会。特许状注明:
无论谁要加入公社,不能由某人单独获准,必须经过全体陪审员同意。缴纳的经费将用于城市维护,不可中饱私囊。
如果公社遭到侵犯,全体宣誓成员应走出家门抵抗,除非他是残疾人或生病,或过于贫穷,或有生病的妻子和儿女需要照顾。
如果有人在公社地域内伤人或杀人,陪审员将进行报复。[2]
其他条款保证了努瓦永公社成员个人财产的完整性和免予起诉的权利,只有市政司法官能够传讯他们。
主教率先宣誓,各阶层居民随后以同样的誓言宣誓。凭主教权威,他宣称谁敢解散公社或触犯规则,将被逐出教会,受到旧约和新约上的一切诅咒。此外,为了赋予新契约更有效的保障,鲍德里向法兰西国王路易六世吁请,如前文所述承认公社并盖上王室印玺。国王同意了主教的请求;这就是所谓路易六世创建努瓦永公社的前因后果。王室特许状未能保留下来,不过仍有其他特许状可证明此事件。
鲍德里,上帝恩典下的努瓦永主教,致所有那些坚持信仰,并勇往直前的人们:
最亲爱的兄弟们,我们从圣徒们的榜样和话语领悟到,凡美好的事物都应用文字记录下来,免得日后遗忘。
现在与未来的基督徒都知道,我在教士、骑士和自由民集会上组建了努瓦永公社,我以主教权威,通过誓言及逐出教门的惩戒,施了坚信礼,并得到国王路易陛下对该公社的承认,盖上王室印章。该机构由我创立,经众人宣誓,国王授权,正如他所说,不容许任何胆大妄为者破坏或改变它;以上帝的名义和我个人的名义同样给出警告,也代表主教权威禁止上述行为。违犯本法规者将被开除教籍;忠实遵守者,与居住于主的圣殿里的人永远同在。[3]
这份主教特许状制定于1108年。
几年前博韦[4]市民已自发组建了一个公社,或按当时记录者的形容是一个民变阴谋的产物。[5]人们强迫博韦主教发誓尊重市镇的新宪法,几乎与此同时,韦尔芒杜瓦伯爵为了避免骚乱,授权承认圣康坦[6]居民的公社特许状。[7]该城的神职人员除了教会权力,骑士除了效忠伯爵外,都发誓确认公社权力。[8]伯爵本人是一位强大的领主,统管多个城市,与努瓦永主教不同,他认为没必要请求王室批准特许状,因此圣康坦公社的创建与国王路易六世完全无关。我们只需看看两个公社的特许状就能明白它们对距离不到40古里的皮卡第和法兰西岛产生的影响,主要条款如下:
《博韦特许状》
全体居住在内城、城郊的人,和拥有他们居住地的领主,为公社宣誓:
整个城市范围内的每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忠实地帮助他人。
公社成员先投票选出13名同等议员,所有人再从同等议员中选出一到两名司法长官。
司法长官与同等议员将发誓,根据他们的能力公正裁决一切案件,不因友情而特殊对待某公社成员,不因仇怨去伤害他人。
全体成员发誓要对司法长官及同等议员的裁决服从并支持。
无论谁对发誓参加公社的人犯下重罪,司法长官与同等议员接到投诉,将对犯罪者处以身体及财产的判罚。
若罪犯躲避到某个城堡,司法长官和同等议员与城堡领主或替代他的人交涉,如果公社敌人赔罪,那么事件就此平息;如果领主拒绝赔罪,那么公社将对他的财产及属下处以判罚。
若某外地商人来到博韦赶集,如果在郊区有人伤害或侮辱了他,司法长官与同等议员收到投诉,商人可以去城中寻找罪犯,司法长官与同等议员将对罪犯进行判罚,除非商人原本就是公社的敌人。
本公社成员不得在战争期间向公社敌人出借钱财或为对方担保等,否则将被看作背誓;若有人向敌人出借钱财或为对方担保,经核实,无论谁都将受到司法长官与同等议员的判罚。
自由民团体出城迎战敌人,没有司法长官与同等议员的准许,不能同敌人谈判。
若公社成员把自己的钱财委托给城里某人,那人却藏匿到某个城堡,城堡领主接到投诉,要么归还钱财,要么将其驱逐;否则城堡的人将受到判罚。
若有人抢劫了公社成员的钱财并藏匿到某个城堡,如果找到此人,将对他判罚,或对城堡领主的属下和财产进行判罚,除非对方归还钱财。
若公社成员购买了一些产业,一年零一天后,有人来要求赎回,买方不用回复他,不过应保持冷静。
本特许状不会以任何理由应用于城市辖区之外。[9]
《圣康坦特许状》
本公社成员享有个人及其财产的完全自由,没有助理法官的判决,无论如何我们或他人都不能剥夺任何成员的权力;也不能向其索要财产的永久管业权。(www.xing528.com)
任何人参加公社,他的人身安全、钱款和其他财产都将得到保护。
若有人一直持有某产业使用权长达一年之久,他将继续拥有使用权,除非地区外的业主或监管人意欲收回。
若有人犯了轻罪,司法长官和陪审员接到投诉,如果罪犯有房屋,房屋将被拆毁,或在司法长官和陪审员同意下,他重新付款赎买自己的房屋。房屋赎金用于修筑城市城墙和防御工事。如果罪犯没有房屋,他将被驱逐出城,或付钱维修防御工事。
若有人在公社犯下重罪,司法长官有权勒令他出庭,如果罪犯不接受传讯,司法长官有权驱逐他,只有司法长官和陪审员准许,他才能返回;如果罪犯在市郊有房屋,司法长官与市民有权拆除,如果房屋坚固难以拆除,我们要竭力帮助他们。
白天的任何时间里,每位市民无论在花园还是房间或其他地方都有可能被传唤到庭,但夜晚不会。
某人死亡后,如果他持有某项土地租用权,司法长官和陪审员应该让他的继承人尽快继承租用权,如果随之产生诉讼,人们将对该案件展开辩论。
若一个陌生人为了参加公社来到这个城市,无论他的领主是谁,只要此人已经偿还了对主人所欠的债务,他身上带有的物品都将得到保护,但他留在领主土地上的一切,除了遗产都归领主所有。
若我们传讯公社自由民,诉讼将由助理法官来裁决,并在圣康坦城墙之内完成。
若某附庸或士官欠了一位自由民的钱,还不愿服从助理法官的审判,司法长官必须命令他在15天内请一位有能力的领主来为他偿还所欠的款项,超过期限,助理法官将对他进行判罚。
若司法长官和陪审员想加固城市的某个地方,无论该处主权属于谁,他们都有权执行。
未经司法长官和陪审员同意,我们既不能重铸货币,也不能铸造新币。
我们不能把强制权和贡金加到自由民的产业上。
城里的人都可以去他们愿意的地方磨麦子、烤面包。
若城市事务需要钱款,司法长官、陪审员和公社可以在自由民遗产与产业税,以及城市销售额与利润税的基础上提高税赋。
我们确保我们的权力和荣誉不受侵犯,圣康坦教堂和其他教会的权力不受侵犯,我们所有人的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先前授予的、上述公社的自由不受侵犯。[10]
从两篇12世纪特许状的叙述风格上,我们发现自行成立的公社与授权承认的公社是有区别的。第一篇特许状强烈直率地表达了人民的意愿,第二篇没有这样的色彩,它的词句略显拘束,自治的步伐似乎在某种力量前稍稍停滞。不过拉乌尔伯爵授予圣康坦市民的各种保证也很实际;对犯错误的领主,市民有权拆除他的城堡,而且伯爵必须帮助市民迎战强敌,这意味着市民团体获得了主权特权中最重要的部分。附近的城镇,包括最著名的拉昂,立刻期望走上同样的道路。
因与圣康坦和努瓦永的距离相等,拉昂自由民不由把视线投向这两个城市。也可能对民众参加残酷暴力革命抱有反感,相比圣康坦和努瓦永,拉昂人民不太欣赏博韦公社。然而厄运难以避免,尽管拉昂人民起初态度平和地要求改革,最后还是演变成极端血腥残暴的内战。拉昂公社的历史引人注目,它体现了最典型的现代革命。当革命行为触及动用武力的底线,一系列新的骚乱和违法暴行接踵而来。等争斗双方厌倦了你死我活,便郑重愉快地签订和解条约,但它只是一个休战协议,因为利益上的竞争,他们绝不会向彼此让步。
【注释】
[1]《努瓦永教会纪事》,卷二,第803页。
[2]这三段条款选自菲利普·奥古斯都重新制定并确认的特许状——《努瓦永公社律法》,或者如人们所称的《应用惯例》,参见《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一,第224页。
[3]《努瓦永教会纪事》,卷二,第805页。
[4]博韦(Beauvais),位于法国皮卡第大区,是瓦兹省的首府,位于巴黎北面,泰兰和阿韦隆两河汇流处。塞纳河支流经过该城市中心。——译者注
[5]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五,第105页。
[6]圣康坦(Saint-Quentin),位于法国北部埃纳省。以3世纪时殉教的教徒圣康坦命名。——译者注
[7]妥协的具体日期不详,但可以确实地追溯到12世纪初,远远早于拉乌尔一世的时代,1117年,他成为韦尔芒杜瓦伯爵。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是在1102年,《圣康坦公社特许状》序言:“拉乌尔伯爵及祖先批准的圣康坦自由民祖先的应用惯例。”原文本,《高卢史和法兰西史汇编》,卷十一,第270页。
[8]“公社成立后,所有教士及韦尔芒杜瓦伯爵……同时遵循教会义务,而全体士兵在不妨碍对伯爵的忠诚的情况下,维护公社权力。”《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一,第270页。
[9]这些条款摘自根据习惯对原始特许状内容复制的版本,为了引用方便,我调整了顺序。《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七,第622页。
[10]《法兰西诸王法令汇编》,卷十一,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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