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案卷,清初称为档子,内阁有满汉档子房。档子之意义,杨宾《柳边纪略》云:“案《说文》:几属,盖为人所凭依,故转[1]为凡可以依据之物皆称为案。档则以此案为庋置于框档木架之上也。”
档,音党。《辞通》:“案:安也,按也。”《中华大字典》:“今例案曰档案,以度导卷于档之名。”
古书用案字者多“案治”“案理”“案考”“案察”“案验”“案据”连用,故案字有治理、察验、考据等义。其详见《辞通》所引“案治”“案理”“桉察”“桉据”。[2]
案考也。《后汉书·鲁恭传》:“决狱案考。”又《钟离意传》:“府下记案考之。”
案验也。如《汉书·平帝纪》:“皆勿案验。”又《息夫躬传》:“下有司案验。”又《丙吉传》:“终无所案验。”又《党锢贾彪传》:“案验其罪。”
《康熙字典》:“档,《玉篇》木牀也。”又《类篇》:“横木框,档。”《辞源》:“档,今称例案曰档案。”档案,“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曰牌子,以削木若牌也。存贮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曰牌子、档子矣”,以此见《柳边纪略》。
《康熙字典》案引《正字通》:“凡官府兴除成例及狱讼论定者,皆曰案。《辞源》案牍,官中文书也。”文书,《后汉书·光武帝纪》:“诛王郎,收文
.书.,得吏人与郎交关谤毁者数千章。”据《后汉书·百官志》,尚书令“掌凡选署及奏下尚书文书众事”,左右丞“掌录文书、期会”,侍郎“主作文书起草”。《三国志·赵俨传》:“彧报曰:‘辄白曹公,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辞源》:“公文谓官员及官署之往复文书也,亦称公文书。”
官书,《辞源》:“官书,公文也。”《周礼》:“掌官书以赞治。”又有称为公家所刊或所藏之书者,吕祖谦《白鹿洞书院记》:“祖宗尊右儒术,分之官书,命之禄秩。”又今称公家所颁法令等书曰官书,亦曰官文书。案今有政府出版品一名词与第二意同。(www.xing528.com)
公牍,《说文》:“牍书,版也。”《史记·匈奴传》:“汉遗单于书牍以尺一寸。”
案牍,《北史·杨昭》:“(昭)学涉史传,尤闲案牍。”
文牍,《宋史·梅执礼传》:“比部职勾稽财货,文牍山委。”
西洋关于官书与档案之名词亦有数种。
阿恺夫斯(archives),《标准字典》释曰:“阿恺夫者,保藏档案文件书籍之所也。尤指足以考证历史有关之公共文书。”并云与此词意义相近之词有:①年鉴(annuals),年鉴者,每年之记录也。②编年史(chronicles),编年史者,以年月为纲,以事系于其下也。两者之为书,皆缺乏特别置重某点选择及惩前毖后之眼光。③史书(history),史书者,选择分类各种史料,而以其关系之重要与否为根据者也。阿恺夫斯,乃公共之记录,可以为年鉴,可以为编年史,可以为其他行事之记录。④言行录(memoirs),言行录(事略、实录、起居注)者,个人生活之记录也。⑤纪念品(memorials),纪念品者,不仅录诸文字,即其他物品,亦在其内。阿恺夫斯可以包含法律之记录及簿册。⑥契据(muniments),契据者,在法律上公众可依据之以保证其权利也。《韦氏字典》、《牛津字典》释此词之意义与此略同。《大英百科全书》对于此词所述甚少。[3]其详解皆在记录(records)一词之下。《韦氏字典》解释记录曰:“凡记录公共团体或官府、官吏某时代之官家文件,谓之记录。”《大英百科全书》及芮伊(Rye)氏之《伦敦图书馆指南》释记录曰:“英国官档局(English Public Record Office)之编制者于1838年之法规中规定此词之义为:案卷(rolls),记录(records),令状(writs),书籍(books),议事录(proceedings),法令(decrees),法案单据(bills),委任状(warrants),闻见报告(accounts),文件(papers),及其他一切英国之有公共性质(public nature)之打口门(documents)。”此词之下分八段叙述之。(详后)
打口门(documents),《综合大辞典》译为官文书、公文等。《标准字典》释为:“官文书者,凡足以传达消息或证据之手稿或印刷品皆官文书也,如法律或政治档案是也。”《大英百科全书》解打口门曰:“严格言之,在法律中凡足以用为证据或证明之书写的或印刷的物品,甚至碑文、牌记,及凡可以阅读如图像、照片、印玺等,皆可供打口门的证据(documents are evidence)。广泛言之,此词乃用以表明足以供某种题材之消息或证据者是也,凡书写的或印刷的文件,普通皆称官文书或政府档案(public documents or government documents)。”
论官书与档案之文字,在用英文书写之书中随处有之,兹就个人阅览所及,择录其要点。余意官书用以指政府印刷之物,档案指未印之文稿,合而简称官档,单属一方面者,仍称官书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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