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文?《公文程式与保管》曰:“凡政府机关及地方团体往返之文件统称为公文。其范围至广,上至政府宣布政令,下及人民陈情事项之呈文,莫不属之。故其意义实有别于个人平常之文字,盖含有处理公共事务便于发表之意思也。”《刑法》第十九条:“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公文程式条例》第一条谓:“凡称公文者,谓处理公务之文书。”是故公文最重要之处仍在处理公务一点,与“通论篇”吾人所谓“凡为一官务而制作之文件及应包含于一官务中之文件,皆档案也”之意相合。惟所谓“便于发表”则殊不尽然,盖颇有案件不宜发表者。《公文程式条例》第五条“政府发布之公文,除.密
.件外,应于国民政府之公报公布之”是也。
公文之形式,国民政府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布之《公文程式条例》较各部所订者为统括,亦即各机关所根据者,录之如下:
第一条凡称公文者,谓处理公务之文书,其程序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公文之类别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挥时用之。
二训令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有所谕饬或差委时用之。
三指令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因呈请而有所指示时用之。
四布告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
五任命状任命官吏时用之。
六呈五院对于国民政府,或各院所组织之机关对于各该院及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公署有所呈请时用之。(www.xing528.com)
七咨同级机关公文往复时用之。
八公函不同隶属之机关公文往复时用之。
九批各机关对于人民陈请事项分别准驳时用之。
第三条五院对于各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之公文以令行之。
第四条公文应记明年月日并由负责者署名盖章。
第五条政府发布之公文,除密件外,应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六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以上所举程式计有九种,此外常见而未见诸列举者,尚有所谓电令、电呈、代电、便函、牌示、签呈、照会诸式。案吾国政府机关之公文程式由来已久,如清代官署所用之申、详、咨、移、牒、禀、批、札等,亦咸有一定不移之格式。大别之可有上行、平行、下行三类。古有诏令、书牍、奏议之文,亦即上行、平行、下行之意也。吴曾祺《文体刍言》曰:“诏令者,上告下之辞。”立目三十有六,曰诏,曰即位诏,曰遗诏,曰令,曰遗令,曰谕,曰书,曰玺书,曰御札,曰敕,曰德音,曰口宣,曰策问,曰诰,曰告词,曰制,曰批答,曰教,曰册文,曰谥册,曰哀册,曰赦文,曰檄,曰牒,曰符,曰九锡文,曰铁券文,曰判,曰参评,曰考语,曰劝农文,曰约,曰牓,曰示,曰审单,皆诏令之类也。又《书牍类》曰:“刘和彦云,战国之前,君臣同书,盖其时上与下则谓之书,下与上亦谓之书,所谓同也。”立目一十有三,曰书,曰上书,曰简,曰札,曰帖,曰剳子,曰奏记,曰状,曰笺,曰启,曰亲书,曰移,曰揭,皆书牍之类也。又《奏议类》曰:“此为臣告君之词。”立目二十有八,曰奏,曰议,曰驳议,曰谥议,曰册文,曰疏,曰上书,曰上言,曰章,曰书,曰表,曰贺表,曰谢表,曰降表,曰遗表,曰策,曰折,曰劄子,曰启,曰笺,曰对,曰封事,曰弹文,曰讲义,曰状,曰谟,曰露布,皆奏议之类也。
至于公文之体作例法、行文之系统、公文用语、公文结构、纸张之大小、格式之规划等,仅有他项书籍可供参考。吾人志在研求管理公文之法,可以不必深究。惟制作公文之程序应略知晓,讨论管理之方法时,方易明了而有助也[2]。大抵公文之制成有拟稿、送签、发缮、送印、封发诸种步骤。普通对于公文之见解,自收文至发文谓之公文之处理;对于业已办理完结之公文,归档存藏谓之档案之保管。近人已觉分而为二,于行政效率颇不经济,故有连锁办法之拟议试验者,此诚处理公文、保管档案之一大进步。今取此意,分为组织、收录、分类、编目、典藏、出纳、校存各项论之。在未分别讨论之前,有数事项先提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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