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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团结共护海洋健康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海洋污染不分民族、不分国界,它正在向全人类发起全面攻击。因此只有各国人民一齐动手,共同抵御,海洋的健康才能得到保护。目前,人类共同抵御海洋污染,保护海洋健康的主要措施有两项:一是制定有关的国际协议或公约,即国际海洋环境法;二是在调查、监测和处理海洋污染事件上采取联合行动。人类开始认识到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必须采取统一行动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所有波罗的海沿岸国都参加了这一活动。

人类团结共护海洋健康

海洋环境的污染也和人体疾病一样,会从一处“传染”到另一处,从这个国家的海域“转移”到其他国家。人们发现,美国和加拿大西海岸不少地方沙滩上的沥青团块是被一股强大的海流——“黑潮”从日本千里迢迢“贩运”过来的。在亚洲的孟加拉湾和美洲的加勒比海出现了非洲大陆使用的农药,在“干净的大陆”南极洲的企鹅和孤悬汪洋的百慕大群岛的海燕体内都测出了本地根本不生产也不使用的滴滴涕,这些肯定是海流,尤其是风“偷袭”的结果。由此可见,海洋污染不分民族、不分国界,它正在向全人类发起全面攻击。因此只有各国人民一齐动手,共同抵御,海洋的健康才能得到保护。当然,发达国家是造成世界海洋污染的主要责任者,理应承担更大的义务。

目前,人类共同抵御海洋污染,保护海洋健康的主要措施有两项:一是制定有关的国际协议或公约,即国际海洋环境法;二是在调查、监测和处理海洋污染事件上采取联合行动。

人类开始认识到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必须采取统一行动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1954年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可以说是第一个这类国际性公约。它主要是针对防止船舶污染,尤其是油污染制订的。

1958年的“公海公约”,其中也有两项条款与污染有关,如第24条呼吁各国“防止船舶或管道排放油类或开发和勘探海底及其底土对海洋造成的污染”。第25条责任各国“防止放射性废物的倾倒对海洋的污染”,和合作采取措施“以便防止任何与放射性物质有关的活动所致污染……”。

1967年发生的《托雷·卡尼翁》号油轮溢油事件,大大地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海洋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它使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制订防止海洋油污染的法规。于是1969年在布鲁塞尔相继通过了“关于干预公海上石油污染事故的国际公约”和“关于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有人认为,这两项国际公约对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签署的《人类环境宣言》,进一步表明人们真正认识到海洋健康对人类生存的极其重要的意义,国际社会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合作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在这一时期,制订和签署了一系列的有关协议和公约,其中有代表性的如1972年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简称《伦敦公约》),1973年的《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为代表,标志着国际海洋环境法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案文》几乎涉及到海洋环境问题的所有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了“国家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与全球性协议的同时,各沿海国还在地区一级进行合作。因为邻接同一海区的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有相同的问题,面临着共同的任务,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容易统一意见,采取共同措施。

由于各沿岸国的共同努力,地区性的合作日益频繁,北海、波罗的海地中海、海湾地区、西非和中非区域、红海和亚丁湾区域都先后制订了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合作行动计划,对于控制、减轻全球海洋污染起了重大作用。例如在东北大西洋地区(含北海),就通过了三项协议:“合作对付北海油污染协定”(波恩,1969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废污染海洋公约”(奥斯陆,1972年)和“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巴黎,1974年)。它们从三个不同侧面分别提出了控制海洋污染的要求。在波罗的海区域,通过有“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简称“奥斯陆公约”);在地中海,沿岸国于1976年在巴塞罗那签署了“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1981年,西、中非各国在阿比特扎签署了“合作保护和开发西。中非地区海洋和沿海环境公约”。1982年又制定了“关于保全红海和亚丁湾环境的合作的区域公约”。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在努力促进加勒比海区域、东非区域。东亚区域、南太平洋区域、东南太平洋区域和西南大西洋区域沿岸国合作,以便通过类似公约。

在全球性和地区性海洋环境保护协议或公约的基础上,各缔约国还互相协作和配合,采取联合行动开展了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海洋污染调查与监测。其中国际性的主要有:“全球海洋环境污染调查计划”,“全球联合海洋台站网海洋污染(石油)监测试行计划”,“开阔大洋水域选定污染物本底水平监测计划”等。区域性的这类联合行动更多,其中最活跃的地区有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地中海,加勒比海及毗邻水域、东亚水域及东南大西洋和几内亚湾区域等。

以波罗的海环境监测为例。1979年临时波罗的海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赫尔辛基委员会”)根据“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制订了一项“波罗的海区域性海洋污染监测计划”,其目的是“研究波罗的海海区的污染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以便把该海区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加以保护”。所有波罗的海沿岸国都参加了这一活动。其地区分工为:

波罗的海本部:由芬兰、东德、波兰、瑞典和前苏联负责;

波的尼亚湾:由芬兰和瑞典负责;(www.xing528.com)

芬兰湾:由芬兰和前苏联负责;

海峡和卡特吉特海:由丹麦和瑞典负责;

大海峡:由丹麦负责;

皮尔特海、基尔湾和美克兰巴格湾:由丹麦,东德和西德负责。

该监测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79~1984年)作为试验先行阶段;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完成一个完整的理想计划。

根据计划,在整个波罗的海布设49个标准站,此外,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各自负责的海区增设测站。

监测项目有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基本参数,并规定采集海洋生物样品测定有害物质。

计划规定,对物理学和化学参数、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等每年至少监测四次,分别在2~3月,5~6月,8~9月和11~12月进行。生物体有害物质每年测定一次。他们认为,今后还要尽量减少测站而增加监测次数,因为时间因素对反映海区污染趋势更重要。

所有的监测资料按统一规定处理和传递,并由各国报送“赫尔辛基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每年将监测结果编辑成册分发给各成员国。同时,成立一个专家组定期编写“波罗的海环境状况评论”,提交赫尔辛基委员会,以便采取相应的保护波罗的海环境的措施。

实践表明,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合作在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仍以波罗的海为例,该海域曾遭受石油、汞、铅、锌、镉、滴滴涕、多氯联苯等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有人曾预测它的深层海域将变成“死海”。但是“波罗的海环境保护公约”签订后,由于采取了禁止使用滴滴涕,限制使用多氯联苯,禁止倾倒有毒化学药品,限制船舶排污等措施,现在波罗的海的环境状况已开始好转,水生生物逐渐增多,生态平衡正在恢复。

国际社会对保护海洋健康的重视还表现在有众多的国际组织参与这一方面的工作,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上述八个国际组织还联合组成了“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组”,专门收集有关全球海洋污染的资料并征询许多科学家的意见,定期对世界海洋的健康状况作出评价。

近年来,我国也积极参与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和区域性合作。1983年,我国参加了国际海洋学会“全球海洋环境污染调查工作委员会”,并在西太平洋区域的海洋污染调查监测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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