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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病伤患者劳动能力鉴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实施时必须以对职业性伤残患者进行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基础,做出适当的工作安排,妥善的安置管理,或合理的经济补偿。职业性病伤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保险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制管理的要求。

职业性病伤患者劳动能力鉴定

一、概述

职业性病伤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是遵照国家法规的要求,依据必要的医学检查结果,对在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未能康复的职业性病伤患者,对其健康状况做出科学的医学鉴定,或进行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实施时必须以对职业性伤残患者进行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基础,做出适当的工作安排,妥善的安置管理,或合理的经济补偿。因此,对职业性伤残患者的劳动的力鉴定是一项严肃、重要的任务,鉴定结果是企业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保险的医学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

职业性病伤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保险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制管理的要求。应由省、地(市)、县(市)组织当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实施。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病伤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应对被鉴定者是否适合高原工作和其职业禁忌证提出建议,并对其劳动及生活上失去能力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劳动条件中存在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影响,严重者可导致各种职业性病损,甚而导致伤残,危及劳动者生命。职业性病损包括职业病和工伤。工伤是指职业人群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事故而引起的机体组织突然性意外损伤。根据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应对患者进行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的鉴定。在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致残程度鉴定的要求

(1)鉴定机构: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由致残程度鉴定委员会负责。

(2)鉴定时间:为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www.xing528.com)

(3)伤残标准: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一些特殊伤残造成的心理障碍和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综合评定。

(4)要求被鉴定者的诊断明确,符合我国法定职业病或工伤的规定,医师必须对其健康状况做出科学的医学鉴定。

2.鉴定步骤 首先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出具工伤和(或)职业病的证明,由于工伤和职业病所致伤残的种类繁多、错综复杂,必须依靠专科医师进行具体的医疗检查和残情评定。若被鉴定人同时具有多项伤残(如骨折、烧伤或患有尘肺)时,可由专科医师完成单项伤残等级的鉴定,然后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3.鉴定内容 由于工伤和职业病可累及各个系统和器官,因此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三等十级,共470个条目。五门即:①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②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③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④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⑤职业病内科门。将十级分为三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含一、二、三、四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含五、六级)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含七、八、九、十级)。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评残,应注意与职业病的分级诊断取得一致性。职业病内科包括各种职业病导致的肺、心脏、肝、血液或肾损害于医疗期满时需评定致残程度者。职业性肺疾患主要包括尘肺、铍病、职业性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4.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进行单项伤残程度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依据鉴定结论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其在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康复,防止或减少后遗症及其他不良影响。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应根据患者的身体条件及其反应,逐步加强体能锻炼,进行必要的职业训练,以适应重新安排的工作。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李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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