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致癌因素的确存在于某种职业中,但是其致癌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控制预防措施及卫生保健情况是否有力,能否将其危险度控制在最低水平。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
我国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等,一些与职业性肿瘤有关的条款都应严格执行。我国对放射线的防护也有很多条例和标准,如《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卫生防护卫生标准》《医用诊断X线卫生防护标准》和《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都有明确的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一些职业性致癌因素因为是职业接触,限制其浓度或剂量的同时,应从工艺流程、生产技术等方面着手减少职工接触这些致癌因素的可能。
二、开展职业性肿瘤流行病学的调查研究
确定为可疑致癌性的职业因素,必须要有严格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和长期动物实验资料,并经权威机构组织的专家会议评审,肯定为人的致病因素。集簇发病,特别是罕见病例的高发是重要的线索,临床医师要从这方面入手深入调查。短期遗传毒理测试仅可提供线索或作为初筛,不能单独地据此做出对人致癌是否的判断。
随着致癌机制研究的深入,已经证明职业性肿瘤的发生,不仅与外环境有关,而且和人体的内环境也有密切的关系。致癌机理目前还不完全清楚。有关癌症的地理分布和人群分布及其与移民的关系等宏观方面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而微观方面的研究则在向分子水平和量子水平发展。一些间接致癌物在体内代谢转化为最终致癌物和DNA结合的持续存在可能是癌变的决定性因素。化学结构、DNA结合、酶谱活性和免疫功能以及调节功能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推动了癌症医学检测的发展。宏观、微观研究的结合,内因、外因的结合,已成为癌症病因研究发展的趋向。
一些国家把致癌物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可避免的,如β-萘胺、亚硝胺等,应停止生产与使用;另一类在目前仍需使用的工业化学物,如氯乙烯、碳基镍,则可根据现有资料,提出暂行标准,严格控制接触。
一些国家在制定安全使用措施时,应根据致癌剂是对动物与人均有致癌性,还是仅仅对动物有致癌性等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例如美国,对含有4-氨基联苯、联苯、4-硝基联苯、β-萘胺、氯甲醚类的固体和液体混合物,因其对人有强致癌性,规定其含量不得超过0.1%;对另一些致癌物,如二甲亚硝胺、乙酰胺芴等,因仅对动物有致癌性,故规定为1%。至于新化学物质,则应做致癌性筛选,发现致癌性强者,应停止生产和使用。
三、改革工艺流程和加强卫生防护(www.xing528.com)
对某些产生致癌物质的生产过程,应积极改进工艺流程或采用无毒或危害较小的替代用品,包括加强原料的选用,降低和规定产品中致癌物质的含量等。例如,英国已限制主要引起间皮瘤的青石棉的用量。在芳香胺生产中为了绕过有明显致癌作用的β-萘胺这一步流程,可先将萘酚磺化,然后再硝化,还可使游离的联苯胺或β-萘胺先经重氮化作用,变成无致癌活性物质。这样,可使作业工人基本上不接触致癌物质。对无法避免使用或生产有致癌作用的物质,应限制原材料中毒物质的含量,最大限度减少致癌物质向生产环境中排放,加强通风,减少粉尘排放;改革工艺流程,尽可能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和密封化生产方式,减少致癌物质与人体直接接触。
四、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及工作场所的监测
除按一般规定进行就业的体检,以便发现就业禁忌证和保存必需的基础资料外,还应着重健全定期体格检查制度。对于接触职业性致癌因素的人群进行定期体格检查,是早期发现、及时处理癌的病变患者的重要措施。检查要有针对性,应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及致病物可能损害的部位进行专科检查。例如,接触煤焦油、石油产品等致癌物应做全身皮肤和肺的检查;接触苯的工人应选择外周血常规作为重点检查项目;接触醇、石棉、镍、铬酸盐、氯甲醚类、放射性物质等,首先要考虑肺癌问题。只要严格实施防护措施,肯定可以减少职业性肿瘤的发生,降低职业性肿瘤带来的损失。
加强工作场所中致癌物浓度的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致癌物浓度要进行经常性定期监测,以便能较准确地估计人体的接触水平,发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浓度应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工人身体健康。
五、加强健康教育注意个人卫生
加强卫生保健首先要加强卫生宣传教育,让职工了解致癌物的特性、进入人体途径和防护措施,要合理使用防护用具,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如避免太阳光的直射,减少紫外线的照射,在工作环境中穿好工作衣,使用必要的防护工具。在处理致癌物时,要严防污染厂外环境。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戒烟对预防肿瘤是有益的,对于一般人群如此,对于接触致癌物的职业人群更是如此。
(李光杰 叶秀香 王 星 孟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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