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①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⑤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相关职业病诊断资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①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⑤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结论。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患者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www.xing528.com)
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一经明确,疑似职业病状态结束。
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受聘请的诊断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
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国家卫计委统一规定。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②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③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④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⑤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患者需要复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职业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劳动者回原诊断机构复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诊断机构进行复查,居住地诊断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当及时告知原诊断机构。复查机构需要原诊断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原诊断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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