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1.被告须为税务机关
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略。
3.复议前置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www.xing528.com)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知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共有“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等10项事项。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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