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5)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务和非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www.xing528.com)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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