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不能超越范围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代扣、代收税款。
(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例题9-5·单选题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的期限是(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先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四)减免税收制度
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7)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9)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1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12)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13)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4)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
(15)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16)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17)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①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8)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例题9-6·多选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有( )。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https://www.xing528.com)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答案】ABCD
2.税收调整制度
这里所说的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指的是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九)欠税清缴制度
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这样规定,一方面能帮助纳税人渡过暂时的难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严格控制欠税的精神,保证国家税收免遭损失。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欠税企业处置不动产和大额资产的动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是否侵害了国家税收,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决定是否行使税收优先权,是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拥有对欠税的债权,是纳税人应该偿还国家的债务。
如果欠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怠于收回其到期的资产、款项等,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予以公告。定期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比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款的追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十一)税款入库制度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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