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完税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并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www.xing528.com)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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