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日。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日。
(5)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6)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7)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资源税。(www.xing528.com)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或数量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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