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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特殊问题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上述第5条规定追补扣除。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公益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特殊问题及优化方法

(一)公益性捐赠的计税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如下。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①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②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③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①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②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③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4)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②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上述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5)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①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②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③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6)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7)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上述第5条规定追补扣除。

(8)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9)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10)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公益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计算公式为: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实际捐赠额;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扣除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

例题6-14·计算题

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20000元。陈某领奖时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捐赠给某希望小学。

【要求】请计算商场代扣代缴陈某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答案】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4000÷20000=20%,小于捐赠扣除比例30%),故

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www.xing528.com)

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000×20%=3200(元)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例题6-15·计算题

李先生和赵女士为中国居民个人纳税人,共同为一家公司设计图纸,共取得报酬33000元。李先生为主设计者,分得报酬30000元;赵女士辅助设计,分得报酬3000元。

【要求】请计算李先生、赵女士该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共同收入是“先分、后扣、再税”,即李先生和赵女士的分得收入分别扣除费用,然后各自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先生的该笔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2)赵女士的该笔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800)×20%=440(元)

(三)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计税问题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就无偿受赠房产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综合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如表6-6所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该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年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6-6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换算后)

例题6-16·计算题

钱某为中国居民个人,任职于甲公司,2020年12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5000元。假定钱某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

【要求】请计算钱某该笔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钱某的年终奖选择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15000÷12=1250,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则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0×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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