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判断某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判断某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就非居民纳税人而言,因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课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www.xing528.com)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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