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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与减征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牲畜、家禽的饲养。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www.xing528.com)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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