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历年税则商品分类
我国1951年5月公布实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独立制定的税则,将进出口商品按自然属性、用途、加工程度分成17类、89章、939个税号,其商品目录主要参考了民国时期税则、苏联税则和前万国联盟(League of Nations)编制的《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等,结构较为简单,归类较为容易。
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出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CCCN是在《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基础上,由欧洲海关同盟研究组编制的,到1986年有52个签约国,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个目录。
从1992年1月至今,我国实施了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HS)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部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调的产物,适合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
HS是《HS公约》的附件,由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1994年1月改名为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组织编制。根据《HS公约》规定,缔约国主要权利之一是缔约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即缔约国对关税税率不加任何限制。缔约国的主要义务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于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HS,发展中国家可先行部分采用,在3~5年内全部采用。《HS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实施。世界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HS,全球贸易总量90%以上的货物是以HS分类的。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HS公约》,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HS。
HS一般每4~6年修订一次。
(三)HS及我国现行税则的商品分类
1.总体结构
HS总体结构有三部分:一是归类总规则,共6条,规定了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始终归入一个唯一编码;二是类(Section)、章(Chapter)、目(Heading)和子目(Sub-Heading)注释,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定;三是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采用六位编码,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留作备用的空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位数代表“子目”。
2.类
HS中的“类”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www.xing528.com)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制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其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3.章
HS中“章”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在章内按产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如第52章棉花,按原棉—已梳棉—面纱—棉布顺序排列。二是按用途或性能分类。制造业的许多产品很难按其原料分类,尤其是可用多种材料制作的产品或由混合材料制成的产品,如鞋、帽、机电仪器产品等,章内再按原料或加工程度顺序排列。HS各章都有一个“其他”子目,起“兜底”作用,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找到适当位置。
4.我国子目
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七、八位为我国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增列税目的原则主要是,遵循HS分类原则和方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有利于对相关商品实行有区别的关税政策,有利于执行国家重要产业政策,有利于解决商品归类分歧,便于海关统计。一般情况下,增列税目的商品应当单独成类,不应是一个具体品牌或单个的商品;应当具有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额,不应为某一个部门或企业的特殊需要单列税目;应当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前瞻性,生命周期较短的商品不宜增列;在海关现场要能够与其他商品鉴别。增列税目应重点考虑代表现代科技发展方向,尤其是能够促进环保和节能的新产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品;进口量或进口额较大,但没有单列税目的商品。
《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等,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
《海关进出口税则》(2021)包括进出口税目、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在《海关进出口税则》(2020)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进行了调整。除《海关进出口税则》(2021)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海关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布,有利于继续保持关税政策调整的规范化、透明化,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也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我国2020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854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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