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
小知识
截至2021年6月,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立法,加上《税收征收管理法》,形成了13部税收法律。
我国的13部税收法律(截至2021年6月)如下所示。
1.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自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www.xing528.com)
3.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5.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6.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7.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8.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0.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1.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2.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3.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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