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3)依法稽征,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经济效率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www.xing528.com)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仍然沿用旧法,不得适用新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应税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先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当两部法律对同一应税事项分别做特别和一般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在新税法颁布实施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适用该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的征税权,不能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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