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提出了儿童公育的主张,并在其《理想国》中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设计,但是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幼儿教育一直都是在家庭中由母亲来进行的。工业革命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使大批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力市场,从而导致了传统家庭结构形态的改变。本来照顾幼儿的责任一般由母亲来承担,而妇女就业使得她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承担这一责任,很多幼儿因无人照顾而流落街头,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建立一所专门照顾幼儿的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慈善家和教会人士开始建立幼儿学校,以保护和教育贫困儿童,幼儿教育的初创阶段(18世纪至19世纪末)与这一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其功能就在于照顾好母亲出外谋职的幼儿,解除母亲们的后顾之忧。社会公共幼儿教育机构的创立,造就了幼儿教育师资,由于其主要目的是照料幼儿,教育的成分微乎其微,学前教育专业人才也就顺理成章地被视为幼儿的“保姆”。例如,“幼儿园之父”福禄贝尔开办的幼教机构最初就叫“保姆养成所”。
我国第一所官办幼稚园——湖北幼稚园在1903年创建,此幼儿园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幼儿公共教育的开端。此幼儿园的主要工作是看护、照料幼儿。但与西方工业革命导致公共幼儿教育的产生不同的是,我国幼儿公共教育是在内忧外患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批救国图强的有识之士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幼儿教育制度,积极推动中国幼教实践的发展。这样,中国的这些“保姆”们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民族振兴的重任。因此之故,像陶行知、陈鹤琴、张雪门等中国幼教先驱都极为重视学前教育人员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和价值,他们不仅积极倡导并呼吁加强幼儿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科的建设,而且还身体力行,亲自创办了一批幼儿师范学校,同时还对学前教育人员教育做出了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这些都不断地推动着学前教育人员从“保姆”向专业工作者的转型。
1949年后,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学前教育人员教育体系。1951年,中央政府首次把独立的公立幼儿师范学校列入学制,规定培养幼儿园师资的师范学校称为幼儿师范学校。1952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明确了学前教育人员的教员身份。1981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正式将教员改称为教师。称谓的改变体现了幼儿教育观念的转变,学前教育人员的教育职责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www.xing528.com)
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发《(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2000年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其中,将我国职业归并为八个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被定义为“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下分高等教育教师、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学前教育人员等小类。由此,学前教育人员的专业性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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