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基本程序有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这四个阶段构成了一个预算周期。在预算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财政部门是预算编制、预算拨款和预算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一)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预算周期的起点,各级政府预算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凡涉及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做出相应的安排。
按照2015年实行的《预算法》,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门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的债务应控制适当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以上情况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辑。
国家预算草案形成后,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审核批准,才构成正式的国家预算计划。国家预算的审批权限属于各级立法机构,在我国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经过立法程序审核批准后的国家预算即为正式的国家预算,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年度预算活动的法定依据。这一国家预算将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由各级政府和预算执行机构遵照执行。
(二)国家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1.国家预算的执行
国家预算的执行是指各级政府依照立法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筹集预算收入、安排和使用预算支出的活动与过程。预算执行是预算目标的实现过程,也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其包括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及预算调整等多项内容,这些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1)组织预算收入(www.xing528.com)
预算收入的组织是预算收入的实现过程。在我国,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等部门是政府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因而也是预算收入的主要执行部门。在收入征收的过程中,执行部门必须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随意增收或减收,并将所征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另外,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国库对组织的财政收入要及时收纳、划分和报解,按规定办理收入退库。
2)拨付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的拨付是支出目标的实现过程。预算管理部门和政府所属的相关公共部门是支出执行主体。财政部门要按预算计划、规定用途、工作进度和交易合同等发出支出命令,国库要根据财政部门支付命令及时、足额拨款,以保证政府部门履行其职能。
3)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政府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改变原预算安排的行为。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2.国家预算的决算
国家决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和方案说明两部分。尚未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称作决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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