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要素又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要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一)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要素
根据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的规定,我国总预算会计的要素主要有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相关含义如下:
1.资产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我国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总会计对符合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并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2.负债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我国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总会计对符合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并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3.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我国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4.收入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总会计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5.支出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
(二)我国政府单位财务会计要素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对我国政府会计财务会计要素进行了如下定义。
1.资产(www.xing528.com)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符合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①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②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2.负债
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①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②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3.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政府会计主体的净资产包括本期盈余、累计盈余、无偿调拨净资产、权益法调整、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本年盈余分配、专项基金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收入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②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③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5.费用
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②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③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三)我国政府单位预算会计要素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对我国政府会计预算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这里的预算会计要素就是政府单位预算会计要素。
1.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收入来源有很多,如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等。
2.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支出主要有行政支出(适用于行政单位)、事业支出(适用于事业单位)、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3.预算结余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结余包括资金结存、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经营结余、专用结余、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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