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已经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在《办法》生效后1年内如没有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将不能继续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办法》提高了支付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优胜劣汰,使没有足够资源提高安全及风险控制的支付企业退出市场,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 准入管理
1. 申请门槛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 申请时间
央行表示,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已经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在《办法》生效后1年内如没有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将不能继续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www.xing528.com)
3. 支付业务许可证
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无“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办法》生效后将失去经营资格,被清洗出局。获得许可证的机构仅在5年内有效,到期需要经过验审,方可延期。《办法》提高了支付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优胜劣汰,使没有足够资源提高安全及风险控制的支付企业退出市场,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 退出管理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①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②有重大经营风险;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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