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界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通常利用中介机构来完成网络支付活动,其中的中介机构都统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简称“第三方支付”。
(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业务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1. 网络支付
《办法》所称的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在线支付(即《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范围非常宽泛。
2. 预付卡
《办法》对预付卡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www.xing528.com)
(1) 发票。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2) 备付金。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3) 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接受用户备付金后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4) 资本金。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3.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