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险行业经营监管,一直是按照《保险法》进行,所以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跨区域销售保险产品形成了制约,但是该法规对此有一个例外说明,即经保监会批准者除外。近年来,网络保险业务发展较快,囿于此项规定,不少保险业务的网络销售受到限制,一些保险公司进行的网销行为,或多或少有点走边缘地带的味道,由此形成的风险也比较突出。因此,保监部门尽快颁布完整的网络保险监管法规,才能保证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 网络保险业务监管试行办法
2011年9月27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保险产品网络销售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1. 准入门槛方面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网络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同时,为了简化程序、鼓励发展,《办法》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网络保险业务规定了事后报告的方式。
2. 基本经营规则方面(www.xing528.com)
《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网站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要求投保流程应确保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回答有关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承保信息、及时寄送报单及发票,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信息,从而保证网络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
3. 信息披露方面
《办法》不仅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二) 有关人身保险网络销售的规定
2014年,一份名为《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为流传,但后来胎死腹中。该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网络保险的资格、网站功能、消息披露、流程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尤其重要的是,意见稿明确“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这就从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保险产品的跨区域销售问题,为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打通了障碍。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稿最终未能正式颁布。因跨区域经营涉及异地理赔等复杂问题,业界对此争议较大,监管层较为谨慎。保监会有意在更高层面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涵盖人身险、财产险和中介领域的网络保险业务,而非只涉及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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