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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券监管的完善策略及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证券监管范围的范围相比传统证券监管需要进一步地扩大,对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多种形式都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网络证券监管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由多种专业人才参与的监管队伍。从法律上看,我国《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监管机构报送文件的同时,也要在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二) 切实保障网络证券投资者权益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规范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并不完备。

网络证券监管的完善策略及措施

(一) 对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促使券商、上市公司等在网络环境下一如既往地进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将网络特殊性融入监管手段中,对网络证券的信息披露监管应该更加走上一层楼。

1.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监管改进的要求

(1) 扩大监管范围。目前对信息披露主体地监管只涉及证监会、券商和发行人,而对其他主体在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证券监管范围的范围相比传统证券监管需要进一步地扩大,对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多种形式都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

(2) 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队伍。网络证券监管需要组建一支专业的、由多种专业人才参与的监管队伍。美国SEC于1998年建立了一支由125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组成的网上执法队,专门对网络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香港证监会也成立了专门的网上交易工作小组来有效的跟踪网上交易;日本证券监管当局也吸收了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了“金融服务业电子商务的进展与行政监督研究会”,对日本金融服务业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进行研究。

(3) 建立高效快捷的电子化监管系统。与传统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披露面对信息量大、形式多样的情况,急需要与现代网络技术相适应的监控技术。这就需要尽快建立一个高效快捷的电子化智能化的监管系统,能及时发现网络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行为。

2. 建立统一的电子信息披露系统(www.xing528.com)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建设电子信息披露系统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系统。从技术上来看,我国已经具备了自主研究开发这样一个系统的能力,我国的证监会和深沪证交所都有开发和管理大型数据系统的成功实践。从法律上看,我国《证券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监管机构报送文件的同时,也要在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在我国建立一个统一的证券电子信息披露系统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 切实保障网络证券投资者权益

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规范尚不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也并不完备。《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仅就欺诈客户行为规定应负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归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方面则没有具体规定。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中第11条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3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缺位非常突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了投资者的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权,使网上证券交易除了虚假陈述侵权能进行诉讼解决外,其他侵权行为及投资者的损失都无法进行诉讼解决,只能通过证监会的行政手段解决。因此,应扩大司法保护范围,对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信息资源管理市场监管制订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以弥补现行法规的不足。

(三) 强化打击网络证券犯罪的力度

加快网络安全立法进程,严厉打击网络证券犯罪行为,为网络证券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是网络证券健康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最为严重的网络金融欺诈形式之一的“电子钓鱼”,惯用的犯罪手段包括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投资者中圈套;建立假冒的网上证券网站,骗取投资者用户名和密码实施盗窃;利用木马和黑客等技术盗取投资者电脑上的重要信息等。面对这种新型的欺诈手段,各国都积极在立法和政策方面予以应对。如美国弗吉尼亚州在2005年通过反“电子钓鱼”法,首次在美国将“电子钓鱼”行为犯罪化,使得在美国对“电子钓鱼”这样的欺诈行为的追究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此类犯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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