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券监管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以及网络证券欺诈等方面。这些监管对象在传统证券交易中都已经纳入,但是网络环境下都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监管
1.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要求
网络时代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披露的手段,使得投资者不但获得信息的速度大大提高,同时信息量也成倍地增长。与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一样,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要求信息的披露达到一定的标准。只有制定一定的标准,才能达到保护网络证券投资者利益的目的。随着网络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我国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途径
(1) 正规途径的信息披露。早在1999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证监会网站负责选定与审核拟发布的新闻、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及各派出机构拟发布的信息,成为中国证券领域权威信息的网络发布窗口。2000年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四章为信息披露。
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了信息披露人需要披露的信息种类、内容等要求,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重大事件应该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渠道应该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具体包括指定的报刊(包括各自的网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指定的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另外上市公司企业网站也应同时披露,但不得早于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www.xing528.com)
(2) 非正规渠道的信息披露。在网络经济发达的今天,各类门户网站已经成为百姓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像新浪网、搜狐网、网易以及证券之星、和讯网、东方财富网等都得到各大主流媒体的授权而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这些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的信息来源复杂,并且信息形式各异,有些甚至以个人博客、微博、论坛等形式传播。由于这些网络信息渠道数量众多,缺乏明确、严格的管理措施,依靠现有的监管手段效果有限。
(二) 网络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
1. 网络证券交易全过程的监管
网络证券采取全面的网上委托模式,从下单、成交到交割,都是通过数字系统来处理,这个证券交易的流程完全电子化,因此所有的交易流程都可进行记录。这也是证券交易模式的进步,所有的交易流程都做到有据可查,避免了证券公司与交易者之间因责任不清引发的交易纠纷。然而,网络证券交易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实现远程化,一系列新的问题如管辖权等都浮现出来,提出了新的课题。
2. 网络证券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网络证券交易是在开放式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托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设施。对于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网络出现拥堵等情况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这样的风险承担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唯一对网络证券交易进行规范的规范性文件《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网络券商“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并没有对风险承担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券商在利益驱动下,常常尽可能地将网络证券交易中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通常采取的形式是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或者在网上委托协议中约定风险分担条款将风险全部转移给投资者。这种对投资者不利的不合理的风险承担,一方面不利于激励券商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严重打击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阻碍我国网络证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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