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的广泛发展,必将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控制,以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1996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Edward W.KelleyJr.在达拉斯举行的电子支付会议上,提出零售电子银行和支付系统会对中央银行产生三方面的潜在影响:货币政策、银行监管和支付制度。2000年9月19日,在美国众议院国内及国际货币政策小组委员会上,由Thomas P.Vartanian提交的《关于电子支付的未来:障碍和惯例》一文中,对电子货币发展及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反思。在美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技术及安全性等方面的原因,电子货币的使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电子货币不会实质性降低流通中通货的数量。但是瑞士经济学家通过实证研究指出,1988年之后,在瑞士由于储值卡和信用卡在全社会得到广泛普及,导致基础货币M1等狭义货币的流通速度大幅度上升,这个研究结果与美国学界对该问题的认识有明显的差异。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一个报告提出:电子货币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不可低估,至少会影响到通货的发行机制、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缩减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等[1]。
(二) 发达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实践
1. 欧盟对电子货币的严格监管政策
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思想,主张在电子货币的发展初期就建立复杂的监管体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电子货币系统的潜在风险,缺点是可能妨碍电子货币发展过程中的创新。
(1) 单独建立电子货币监管部门。负责研究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督、法律、消费者保护、管理、安全等问题的影响,跟踪电子货币系统发展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电子货币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议和报告。
(2) 制定新的监管政策。现有的监督机构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修改不适用于数字和网络经济时代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2. 美国对电子货币的宽松管理政策
美国一向主张在确实有必要监管时才制定具体监管措施,这种做法为电子货币业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但这可能造成监管时机的滞后或延误,导致更大的损失。美国在电子货币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上比较完善,美联储作为实施消费信贷法律的监管机构,曾颁布了多部法规。美国利用一系列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为信用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三) 电子货币环境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www.xing528.com)
1. 电子货币时代中央银行面临的选择
电子货币时代,金融资金运行的特征将是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金融交易的价格自然也将是个性化的,有代表性的市场利率或基准利率的提法将会失去意义。中央银行传统的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将不能恰当地反映货币政策的效果,这给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增添了难度。电子货币使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金融中介机构利用其电子货币的特殊性,大量进行金融衍生产品的创造,以便规避其金融监管,这也给金融监管当局调整和执行金融监管增添了难度。
2. 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监管的措施
(1) 收取电子货币准备金。随着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中央银行应该对电子货币施加准备金要求,并逐步提高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乘数和货币供给的稳定性,从而达到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监管部门为保证发行机构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稳健经营,必须从法律上要求他们持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和充足资本。我国目前仅将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等同于吸收存款需缴纳法定准备金外,对其他机构并无要求。
(2) 设置层次性电子货币准备金率。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多元化,主体的风险系数及管理完善程度都各异,中央银行应根据主体的资产规模和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准备金率。
(3) 商业银行的信用总额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由于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供给与需求理论及利率的影响,使原有的货币供给量和利率作为中央银行操作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不再明显,中央银行必须寻找新的可操作指标。
(4) 加强各国家的货币政策协调和沟通。中央银行在测定电子货币量和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与有关国家进行相关政策的协调,以免由于通过电子货币实现对货币政策的规避,使巨额资金外逃,产生金融动荡。
(5) 限制电子货币发行权和实施有效监管机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限制分为两类,一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二是对发行行为的限制。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无额外准备金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则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50%的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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