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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阶段和优化方向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况且网络金融行为达到一定规模,监管一定要介入,这是对全体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负责。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央行的监管轨道,持牌经营;在通过网络销售各类金融产品方面,各大金融机构的对口监管单位也已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至于P2P网贷业务,国务院也已批复由银监会监管。在网络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问题上,央行的几次出手,都引发了市场的轩然大波。

近年来,网络金融业务创新方兴未艾,监管部门对其发展也是持开放、积极的态度,在政策上对其留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放松的结果虽然促进了创新的推进,同时也带来监管方面的困局。

(一) 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

1. 快速发展导致监管滞后

在“去中心化”和“脱媒化”的思维下,网络金融创新业务突破了传统的中央管制模式,呈现出“野蛮”的发展态势。面对这样的发展态势,传统的金融管制显示出无奈,监管滞后效应逐渐显现。截至2013年底,250家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193.46亿笔,金额总计达10.4万亿元。其中,仅支付宝一家就超过120亿笔,支付金额达3.5万亿元。中国银联2013年底跨行交易量刚刚超过30万亿元。基于第三方支付的网络理财产品,如“余额宝”等“宝宝”们也吸引了巨量资金涌入,规模以惊人的速度膨胀。第三方支付机构渐渐不满足于小额支付,打起了政策的擦边球,推出了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的业务,想要做大额业务。

央行叫停了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的发行,发出了由开明转向保守的信号。至于是否是因为网络金融创新业务发展过快,动了国有银行的奶酪,招致央行的严厉管制,不在讨论之列,但是业务的快速发展导致规模超大所引发的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这才是危险的。

2. 忽视风控险象频生

网络金融创新业务刚刚开始发展,尚未经历过危机,各网络支付公司对风险缺乏理解。一般来讲,网络出身的支付公司往往注重效率和市场占有率,忽视规则和支付环境的安全。但对于金融业来说,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基本原则中,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况且网络金融行为达到一定规模,监管一定要介入,这是对全体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负责。

央行原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就是服务于电商,补充银行主要支付渠道,发挥小额支付的便捷作用。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第三方支付已经纳入央行的监管轨道,持牌经营;在通过网络销售各类金融产品方面,各大金融机构的对口监管单位也已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至于P2P网贷业务,国务院也已批复由银监会监管。然而,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势头太猛、太快,因此,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有些条款则因为争议颇大而推进缓慢。如果不能做到立法先行,很难评估任何创新是否可持续。

3. 多头监管难显合理

从监管者的角度看,我们已有的监管方式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产品监管、原则监管、导向监管、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等诸多方法。监管工具箱中的方法众多,但重要的是这种新生事物究竟适用于哪种监管方式。如何平衡、适度地运用这些方法实现差别化的监管,将是一个新课题。对于网络金融创新这样的新事物,能否将线上线下的监管原则或监管指标全部用于网络金融创新的监管,尚无定论。但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消费者保护和处理纠纷机制建立等都非常重要。当前,无论是对产品功能的监管还是机构监管,都是单维数据搜集、点状数据分离的分散化监管。在大数据时代中,对数据的维度和收集方法均有想象空间,这可以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做得更好。

4. 尺度不一导致乱象

在鼓励创新与严控风险的两难现实之间,在“一放就乱”与“一收就死”的传统轮回之中,网络金融的很多创新业务就一直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地带,尤其是在业务推广过程中,越规的地方相当多。但是,有关部门的监管手段始终无法跟上创新的步伐,网络创新业务出现的时候,很多属于跨界产品,而这就导致其处在“两不管”地带而没有合适的法规对此进行监管。当业务发展壮大的时候,已经在社会经济中树立了一定的形象,拥有了众多的用户,而有关部门此时出手规范,影响就不一般。在网络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问题上,央行的几次出手,都引发了市场的轩然大波。

网络金融创新业务一定需要监管,但是需要的是差异化和适度的监管。对于网络金融创新业务,要坚持适度监管、协调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既为市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又要避免发生风险事件。在留有余地和空间的同时,同样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https://www.xing528.com)

(二) 网络金融创新业务监管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2013年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特别谈及中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并提出中国网络金融监管应遵循的五大原则。

1. 网络金融创新必须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不能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抽象地谈金融创新。

2. 网络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

3. 网络金融创新必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金融企业开办各项业务,应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

4. 网络金融创新必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是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在线上开展线下的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资本约束。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任何竞争者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不得利用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竞争方。

5. 网络金融创新必须处理好监管和自律的关系

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网络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网络金融行业的大型机构在建立行业标准、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应起到排头兵和模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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