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米尔邦是印度联邦的组成单元,它和联邦的关系应继续由印度宪法第370条指导。
二、剩余立法权[6]应继续保留给邦里;但联邦议会仍然有权制定法律以防下列行为发生:否认、质疑或分裂印度主权和领土完整;或者招致印度联邦部分领土被分割的行为,或分割印度联邦部分领土的行为;侮辱印度的国旗、国歌和宪法的行为。
三、已经修改过的运用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任何印度宪法条款,根据总统依宪法第370条的法令,可以再次更改或撤销,任何这方面的单独建议应根据其自身条件进行考虑;但没有修改过的运用于查谟和克什米尔的印度宪法条款不能修改。
四、考虑到要确保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以适合该邦特殊情况的方式,在下列问题上拥有自己立法的自由:福利标准、文化问题、社会安定、属人法和程序法,双方同意邦政府可以审查1953年之后联邦议会制定或者扩展到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与合作条目相关的任何问题的法律,他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决定这些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撤销。因此,应该根据印度宪法第254条采取适当步骤以做准备。总统所批准的这么一项法律应予以相应理解地考虑。在将来,联邦议会根据印度宪法第254条第2款的附款制定法律时,应采取相同的方法。所有运用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这类法律都应该咨询邦政府的意见,并且邦政府的观点应予最充分考虑。
五、作为一项根据印度宪法第368条规定的相应安排,为适用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邦而对那项条款所做的适当修改应该根据总统法令进行,以达到如下效果:任何法律都不是由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立法会议制定的,以求在与下述问题相关的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宪法的任何条文的影响内所做修改效果应该发挥作用,除非法律正供总统考虑,得到他的赞成,这些问题是:(www.xing528.com)
(1)邦长的任命、权力、职责、任务、特权和罢免。
(2)与选举问题相关的下列问题:印度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的监督、指导和控制;无歧视选举名单的合法性,成人选举和立法会的构成;这些问题具体列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宪法的第50、138、139、140节。
6.由于在邦长和首席部长的专门称谓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因此该问题移交给Principals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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